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公安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0000143491164010001008624XE/2025-0008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18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公安局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9-18 |
名 称: | 银川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国发[2024]17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5]1号)精神,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现就银川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全面放开稳定住所落户条件。凡在我市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租赁),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全面放开稳定职业落户条件。凡在我市城镇拥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持有离退休证、社保缴费等证明的,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申请城镇户口。
三、全面放开人才落户限制。凡大中专以上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全面放开现役军人在银川市落户限制。银川市驻军部队军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随迁落户。
五、全面放宽随迁投靠落户范围。凡在我市拥有城镇户籍的,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随迁落户。
六、全面放开单位集体户限制。开设集体户不受单位性质、人数、场地等限制,由辖区派出所直接办理;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随迁投靠到集体户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银川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附件:银川市公安机关户籍政策咨询热线
银川市公安局
2025年9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