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24XE/2023-0010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2016-06-24
责任部门:银川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11-17
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局、分局,局属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市公安局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银川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公安局 

2016624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公安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银川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职业的,可在本市入户。   

可在本市入户的人员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依照本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二)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房屋所有人和入户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申请表(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入户申请表);

(三)原籍户口簿

(四)原籍户口簿不能证明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第四条  在本市拥有合法房产的人员,可在本市入户。

可在本市入户的人员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依照本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发票或房证抵押贷款的凭银行盖章的复印件;

(二)原籍户口簿

(三)原籍户口簿不能证明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第五条  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本市入户。

可在本市入户的人员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依照本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专以上毕业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需房屋所有人和入户申请人现场填写入户申请表(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入户申请表);

(三)原籍户口簿

(四)原籍户口簿不能证明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材料

第六条  符合上述入户条件的,由本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入户申报表办理入户登记。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  本细则由银川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细则自印发之日始执行。


附件:

银川市公安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