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公安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权力运行

银川市公安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4-01-26 

序号

事项

名称

权力类型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备注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域30项

行政许可事项( 7项 )

1

对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54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对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54号修订)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第一款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款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监管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九十九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部门规章】公安部《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2012年9月1日)

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54号令 2019年)

公安部《剧毒化学品目录》(2022版)

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

公安部《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

技术防范检查责任: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根据存放场所(部位)周边地区治安复杂程度,当地公安(武警)和单位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大小等因素,可对其治安防范级别进行分配。

依法处罚责任: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的行政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依法接收责任: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


4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民用枪支持枪、弹药配购许可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对接到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对接到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检查事项8项

8

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六条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检查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

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
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1.检查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对营业性演出场所、观众的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1.检查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典当业治安管理检查

行政检查

银川市公安局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1.检查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对旅馆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防措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1.检查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销售、运输等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 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1.检查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事项15项

16

对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未经许可擅自购买、违反规定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对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对伪造、变造、出借、转让、使用变造、伪造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对未携带通行证、未按通行证载明事项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证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77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 未悬挂警示标志、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域(21项

行政许可事项8项

31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委〔2020〕10号)第(五)项

【重要文件】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1〕192号)                 

核发许可: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严格审查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重点对爆破作业合法性、爆破人员资质等审核后,依法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督促爆破作业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并做好民爆物品发放、领用、退库的记录,严格现场发放民爆物品、实施爆破作业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三员在场”监督制约机制等。

依法检查: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禁止个人买卖行为)。

依法处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32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处置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法规】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处置爆炸物品工作安全规范》(公通字[2010]51号)

【重要文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安委〔2020〕10号)第(五)项

  

依法检查:对仓储单位下列四项内容进行检查:(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严格监管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储存库,监督企业爆破作业现场设置临时存放场所、设置专人管理看护。做好储存库验收工作,严格督促企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等制度,监督过期失效民爆物品的销毁管理。

依法处置:根据《公安机关处置爆炸物品工作安全规范》,对依法没收、收缴以及单位、个人上交的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废旧炮(炸)弹等爆炸物品依法处置。

依法处罚: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34

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营业性和非营业性)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8.1.1.2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B)及下列材料:……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对接到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对接到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对接到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_2005)
4.3.1: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燃放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地(市)级公安处(局)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
4.3.2:B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燃放地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县(市)公安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公安处(局)审查批准。
4.3.3:C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燃放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县(市)公安局审查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检查事项3项

39

对枪支的查验

行政检查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1.检查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检查

行政检查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的查验

行政检查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1.检查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事项9项

42

对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对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对违反规定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对违反规定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事项(1项)

51

就地封存、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行政强制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3.决定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4.执行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程序及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大型群众性活动、对营业性演出场所、观众的安全管理领域(10项)

行政许可事项1项

52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现场安全工作的监管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修正)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
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检查事项1项

53

对营业性演出场所、观众的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1.检查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公示责任:对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事项8项

54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6

对娱乐场所设施、监控、安检设备安装使用、保安员配备等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治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治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治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

对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拖延不报或逃匿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
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1.受理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2.调查责任:人民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中现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简易程序除外)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域33项

行政许可事项4项

62

营运性机动车登记、检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行政法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大《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年修正)

【部门规章】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核发许可:对符合条件的营运性机动车申请登记、注销的,依法予以许可。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依法处罚: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进行处罚。


63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依法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行政许可

银川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

核发许可: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通告;(2) 交通保障方案核备表;(3) 公路部门审核审批其他材料(交通组织方案、应急预案、施工人员、车辆信息等先期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核过的材料)。

    现场检查: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依法处置: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