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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本级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清单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6-01-23 16:34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时间

检查

比例

同一企业检查

频次

可联合检查部门

备注

1

银川市公安局

保安从业单位经营地址、法人、注册资金以及保安员管理抽查检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3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第36条:公安机关指导并督促保安从业单位建章立制,单位须接受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修正;第2条:明确公安部及地方公安机关按属地、分级原则监管、第37—39条:细化对保安公司、自行招用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具体检查内容

全市保安从业单位

202612月前

5

1

银川市人社局

治安支队

2

银川市公安局

对加油站进行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3条,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16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检查、指导、下达整改通知等职责;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第24条明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检查内容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治安保卫机构与人员配备等;

全市加油站

202612月前

4

1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治安支队

3

银川市公安局

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银行业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

202612月前

每季度

10%

每季度1


治安支队

4

银川市公安局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落实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落实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的

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银川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95)名录: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企业

202612月前

结合工作实际按需开展

每季度1

教育局、卫键委、应急管理局、商务局

治安支队

5

银川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对银川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情况、停车场设施、停车场权属、停车场泊位功能等进行行政检查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并依照《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停车场经营者

202612月前

重点检查对象100%

小于4

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交管支队

6

银川市公安局

涉恐风险隐患全覆盖排查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企业

季度

全覆盖

1

重点目标主管部门,例如教育局、商务局、发改委等

政保支队

7

银川市公安局

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八条第一款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公安部令第151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等级保护系统运营企业

全年

5家

1

网信部门

网安支队

8

银川市公安局

对申请运输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根据20189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421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条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二)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第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企业

全年

100%

1

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禁毒支队

9

银川市公安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企业的行政检查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根据20189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421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检查。交警、治安、禁毒、边防等部门应当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二十八条 购买、销售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购买、销售和运输情况。公安机关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有条件的购买、销售和运输单位,可以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全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企业

全年

5%

1

应急管理部门

禁毒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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