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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6/2016-04358 发布日期:2016-08-26
发布机构: 银川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公安局办公室
名 称: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2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2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尽快在小型机动客车普及安装儿童座椅、强化儿童乘车安全保障措施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乘坐机动车是儿童出行采用最为广泛的交通方式,由此引发的事故也成为造成18岁以下儿童死亡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儿童道路交通安全蓝皮书(2015)》中的数据显示,不乘坐后排安全座椅系儿童交通事故伤亡的主要原因。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率低,观念是主因。根据大众汽车集团(中国)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开展的关于我国大中城市儿童出行特征、乘车安全现状和儿童安全座椅使用情况的调查显示,尽管84.9%的家长知晓儿童乘车时应使用安全座椅,但因存在“怀抱儿童乘车很安全”等认知误区以及儿童安全座椅安装不便等故,安全座椅配备率仅为17.8%,而使用率仅为11.5%,远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超过90%的水平。 

  二、有关安全座椅使用的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山东省:《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违反“12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4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处以300元罚款。 

  三、存在问题和工作意见 

  2012年7月1日,我国实施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GB27887—2011),规定了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的种类、结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2012年9月,我国修订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乘用车(单排座的乘用车除外)应至少有一个座椅配置符合规定的ISOFIX儿童座椅固定装置,或至少有一个后排座椅能使用汽车安全带有效固定儿童座椅”。2014年1月实施的《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GB14166—2013)和《汽车安全带固定点、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GB14167—2013)规定了儿童约束系统安装要求、固定点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此外,2014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3C 

  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志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将儿童乘员约束系统纳入3C强制认证管理。  

  但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尚无普及车辆安装、使用儿童乘员约束系统的规定,儿童乘员约束系统的强制使用缺乏法律依据。为更好保障儿童乘员的安全,建议国家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宁夏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时增加强制使用儿童乘员约束系统的规定:一是借鉴美国等国作法,规定汽车前排和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因目前世界各国对儿童乘员约束系统约束对象的身高标准均设定在1.35米至1.5米之间,根据我国技术标准《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ISOFIX固定点系统及上拉带固定点》(GB 14167—2013)要求,我国汽车生产企业在设计汽车安全带时参考的人体身高尺寸为1.4米,故建议规定身高不足1.4米的未成年人乘坐家用载客汽车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银川市公安局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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