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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6/2018-81118 | 发布日期: | 2018-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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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公安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公安局 |
名 称: |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455号“关于尽快实施银川市汽车购置与停车位挂钩”提案答复的函 |
毛明杰、袁荣、王林伶委员:
关于尽快实施银川市汽车购置与停车位挂钩的提案收悉。该提案由市公安局主办、市发改委协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就提案中“建议实施无固定停车位限购、限审(包含二手车)的措施”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之有关规定,限审(包含二手车)措施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故该提案要求无法实行。
银川市公安局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