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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01008624XE/2024-00131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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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公安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公安局办公室 |
名 称: | 银川市公安局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8号“关于规范管理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建议”的答复 |
李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建议收悉。该建议由银川市公安局承办(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办理)。银川市公安局在接到代表的建议后,组织人员就做好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了办理方案,于5月28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指定由交警分局秩序科科长张山河负责办理落实。办理过程中,于9月3日约见了提建议的代表,深入了解了有关情况,听取了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办理结束后,告知并征求了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明确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归类和行驶规则”的建议。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要求,四轮低速电动车定义: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四轮电动机动车。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且考取D准驾车型驾驶证后上道路行驶;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且考取C1/C2准驾车型驾驶证后上道路行驶。对于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三、四轮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直接明确该类车辆的属性及相关标准,导致无法对其登记上牌、道路通行、定期检验、购买保险等作出要求。
二是关于“加强市场监管,除对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监管外,还应加大对四轮低速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的建议。经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摸排,我市目前无低速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市面所售产品主要为山东、江苏、浙江、河南等地企业生产。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者均拥有营业执照,所售低速电动四轮车产品能提供产品合格证。针对群众现实需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发放消费提示,建议消费者不要盲目选择和购买老年代步车做为交通工具,要求电动车经营者要主动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属性,不得刻意隐瞒、混淆、误导消费者,不得向消费者作出老年代步车“不要牌、不要证、可上路”等宣传。
银川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查处四轮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工作指引》,明确了循序渐进开展查处行动的“三步”治理机制(第一次告知、第二次警告、第三次暂扣),在暂扣后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车辆技术(属性)鉴定,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且驾驶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处以罚款200元。对驾驶人实施的违反信号灯通行、逆向行驶、随意变道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合并予以处罚。针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根据全市“老年代步车”出行特点和规律,科学设置固定查处点104个,并进一步将管控触角向乡镇、县区等延伸。截至目前,全市已警告、告知非标四轮电动车8270起,依法暂扣非标四轮电动车617起(其中违停清拖252起)。坚持以交通安全宣传为突破口,收集整理相关违法和事故案例,发布违规电动车交通事故警示录系列视频13条,“一老一小”交通安全警示案例系列视频2条,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意识,逐步减少“老年代步车”购买需求。
三是关于“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四轮低速电动车监管界线”的建议。为加强全市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交警部门牵头起草了《银川市电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将该类车辆纳入调整范围,并对其销售和通行作出明确规定,当前该《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下一步,将严格按照立法相关程序,对《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审议。
联系人及电话:王杰,15009501566
银川市公安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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