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矿产资源管理所、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办法》(宁国土资发[2009]50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2]28号)等要求,决定对全市矿山2011年度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机构组成
成立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尤峰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屈彦学担任,成员如下:
熊建荣 矿产资源主管
马彦清 地质环境主任科员
张亚南 法制主管
刘红炬 综合事务主任
张从福 矿产资源副主任科员
杨颖舒 矿产资源管理所所长
王 波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员
二、工作职责划分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区厅授权年检9宗煤矿采矿权、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用灰岩矿山采矿权、宁夏金石工艺公司小口子贺兰石矿山采矿权,抽检两县一市部分采矿权的年检工作。
(二)灵武市国土资源局年检辖区内7家煤矿矿山和所属非煤矿山。
(三)贺兰、永宁县国土资源局年检辖区内的非煤矿山。
(四)市矿产资源管理所年检市辖三区内非煤矿矿山的年检,辖区国土资源分局配合。
(五)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年检车辆和经费保障。
三、工作时间安排
年检工作时间定为4月9日-4月30日:
4月9日
上午:灵新煤矿;下午:磁窑堡煤矿。
4月10日
上午:梅花井煤矿;下午:任家庄煤矿。
4月11日
上午:枣泉煤矿;下午:清水营煤矿
4月11日
上午:羊场湾二矿;下午:磁窑堡二矿。
4月12日
宝丰能源马莲台煤矿。
4月13日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灰岩矿山
4月16日-30日集中年检市辖区各非煤矿山。
灵武市、永宁、贺兰县国土资源局自行安排年检时间,并按市局通知接受抽检。
4月30日前各承担年检工作任务的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年检工作总结。
四、工作内容
(一)是否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从事采矿活动,是否有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实施采矿、选矿活动。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和采矿权转让情况。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是否存在采富弃贫、采厚弃薄等破坏、浪费资源情况,开采回采率是否达到核定的指标要求)。
(五)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是否按期、如实上报。
(六)矿山企业储量增减情况、损失量的构成、核准、报销情况。
(七)是否定期进行地质测量、编制地质资料,建立储量台账、绘制开采现状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地下开采)。
(八)是否按时编报矿山储量年报和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表。
(九)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或缴存情况。
(十)依法进行矿产品销售情况。
(十一)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十二)矿业权核查情况,包括界桩埋设和保护情况。
(十三)有无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和法规的其他情形。
五、年检报送资料
各矿山企业应当向年检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市以上发证矿山一式四份,县发证矿山一式二份):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二)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地下开采),露天矿山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经专家审查通过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当年储量动态监测报告。
(四)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原证审核后退回)。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以及缴费减免相关证明文件。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复(复印件)
(八)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账或有关证明材料。
(九)年检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年检结果判定及处理
(一)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2、未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采取破坏性采矿方法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浪费、损失的;
3、擅自转让、出租、抵押采矿权的;
4、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未按约定缴存生态恢复保证金的;
5、未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的;
6、拒不接受年检机关监督检查的;
7、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检报告书的;
8、提交年度报告书有弄虚作假的;
9、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及年度矿产储量报表或矿产资源统计基础报表的;
10、不执行矿山图件更新制度,未埋设或私自移动界桩、界碑的;
11、违反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爆破物品管理等法律法规的。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暂扣采矿许可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任务,采矿权人接受处罚并通过复检验收的,可视为年检合格。
2、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或经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年检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3、越界、超限深开采的,责令其限期退回界内开采,并函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逾期未退回界内开采,造成二次越界、超深开采的,年检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资源浪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4、对违反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爆破物品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机关书面函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报本级政府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矿山企业要按照矿管部门的要求,对照年检内容,做好自检工作,备齐相关材料,积极配合矿管部门开展年检。
(二)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采矿权人提交的资料,深入矿山采场、井下工作面、采区实地检查。
(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控制标准,严格把关,如实反映年检情况,认真负责地填写年检结果意见。
(四)参加年检的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严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占采矿权人利益等现象发生;对检查期间违纪的人员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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