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自然资源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12/2012-0106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2012-05-10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2-05-10
名 称: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立查审相对分离改革实施方安全

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立查审相对分离改革实施方安全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执法监察支队:

为了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分工和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处罚立查审相对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272号)和市法制办《关于在推行行政处罚立案查审相对分离改革工作中要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府法〔201219号)精神,我局决定在银川市国土资源全系统全面推行和深化完善行政处罚立、查、审相对分离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革目标

按照“合理分权、权责相应、相互制约”的原则,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立案、调查和审查职能相对分离,完善各自工作程序,并分别由本部门不同的机构(人员)完成,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统一协调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促进规范执法,严格执法。

二、实施方案

(一)明确程序及职责分工

1、立案

案件调查:执法大队派人员对日常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等,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经大队负责人批准。

立案审核:各县(市)区国土局法规科(室)或负责法制工作人员对立案报表进行审核,对不立案的违法行为进行督察符合立案要求的,批准立案并制表存档,同时报市局备案。

2、调查

案件调查:对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由执法大队进行立案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调查人员要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并对证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撰写行政处罚报告,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

调查审核:各执法大队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审核人员应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有关处罚条款和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提出不予处罚或拟处罚意见及处罚标准,并对处罚意见负责。

3、审核

处罚审核:各县(市)区国土局法规科(室)或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对已确认的处罚意见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对未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督察。

处罚审批:各县(市)区国土局主管领导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核批,确认无误后,作出处罚决定,对后果承担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填写审批表,同时应立案向市局综合处法制工作主管上报处罚情况备案。

重大案件应经局务会研究后,作出决定。

(二)规范调查取证

1、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所收集的证据资料及调查终结报告交由法制主管审查。

5、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应报有关负责人批准撤销立案。对经批准撤销立案的,执法人员也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法制主管备案。被撤销立案的案件卷宗应与其它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卷宗一同归档保管,其编号不得被重复使用。

(三)严格案件审查

1、法制主管(人员)应当对案件内容进行如下审查: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凿;

3)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5)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2、审查后,法制主管(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1)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退回执法监察支队补充调查。

2)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显著轻微可以不予以处罚的,应当填写审查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决定不予处罚。

3)经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经大队长批准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认真进行审查,对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主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进行听证。

审查终结后,大队长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和法制主管审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4)对不予立案和不予处罚的行为进行督察。

(四)依法做出决定

执法监察大队(支队)对调查结果经过审议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有说理性内容。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本级政府实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本级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2012425日前)。各分局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本部门推行行政处罚立查审分离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应的立案、调查、审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分工,制定符合立查审分离基本原则和本部门实际的行政处罚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时限,并及时向执法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二)推行立查审分离改革,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自2012425日起)。各分局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按照本部门立查审分离制度规定的责任分工、程序原则进行查办。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行政处罚立查审分离制度遵循了权力运行分工制约的客观规律, 既增加了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提高效率,又能相互制约,保证执法公正,符合现代行政执法的要求,是行政执法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各部门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健全制度。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与立查审分离制度相配套的各项制度,要围绕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严格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制定与岗位职责匹配的评议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守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则,规范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