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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9/2012-0189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规划局 成文日期:2012-04-24
责任部门:银川市规划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4-24
名 称: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立查审相对分离实施方案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立查审相对分离实施方案

  

  造册工为了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分工和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处罚立查审相对分离改革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2〕72号)和《关于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实施方案》(银党发〔2011〕14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按照“合理分权、权责相应、相互制约”的原则,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立案、调查和审查职能相对分离,完善各自工作程序,并分别由机关各不同处室及部门(人员)完成,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统一协调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促进规范执法,严格执法。

  二、立案

  2.1、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工作委托规划执法大队统一负责。

  2.2、立案条件: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行政处罚规定条件的,有违法事实存在、有明确行为人,依法应当或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

  2.3、案件主要来源: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移送的;违法者主动承认的。

  2.4、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规划执法大队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监察室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2.5、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附理由的不予立案决定书,报监察室备案。

  2.6、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内的应当由规划执法大队在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报监察室备案。

  三、调查取证

  3.1、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工作委托规划执法大队负责。

  3.2、在调查取证时,规划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3、规划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4、调查取证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3.5、询问当事人。规划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应注明调查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等事项。询问笔录采取问答式,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进行询问,真实的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不得擅自修改。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阅读或向被询问人宣读,并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无印章者按被询问人食指印,对询问笔录中有修改的部分也须由被询问人确认并盖章(按指印)。

  3.6、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交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并经其确认无误后,由证人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要求证人提交书面证言。

  3.7、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提取:对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一般要求为原件,如无原件可提取复印件,但必须有被提取人的印章或签字,表明此件与原件无误。对移动的物证或易灭失的,必须拍照或录音、录像,做为原始证据。

  3.8、调查取证中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具体由规划执法大队实施。

  3.8.1、停工;根据违法情况,请示主管领导后立即责令违法者停工。

  3.9、调查取证期限。一般案件由承办人员三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任务,报局监察室。重大、疑难案件在五日内完成,节假日除外,案件在一周内报局务会研究、处理决定。

  四、审查

  4.1、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由监察室负责。

  4.2、监察室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行政处罚管理规定》、《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对违法案件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是否正确、当事人程序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等内容进行审查。

  4.3、审查完毕后,监察室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4.3.1、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当退回规划执法大队补充调查。

  4.3.2、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显著轻微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填写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签字决定不予处罚。

  4.3.3、经审查,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确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制作《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通知书》,由规划执法大队送达当事人。

  4.4、对行政机关认为必须组织听证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监察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真实全面,对听证举行中出示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陈述辩论等过程和听证过程都应制作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4.5、审查终结后,由监察室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监察室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五、决定

  5.1、监察室负责人或者局务会对调查结果经过审议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5.1.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5.1.2、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监察室负责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执行

  6.1、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工作委托规划执法大队负责。

  6.2、对违法事实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3、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执行,但到期后必须由承办人负责执行完毕。  

  6.4、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处罚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及时与受理法院联系,并将执行情况、执行结果等记录在卷,记录要经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对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暂时性的中断执行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6.5、承办人要及时将案卷归档,做好统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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