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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9/2016-0425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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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6-08-03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规划局 | 发布日期: | 2016-08-03 |
名 称: |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改条款 |
第五条 竣工核实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具体工作由规划执法大队牵头组织行政审批处室(建管、市政、村镇)、法规室实施。竣工核实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六条 责任分工及工作要求: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由规划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建管处、法规室配合实施。
(二)规划执法大队负责对照已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跟踪监察档案材料、竣工测量报告等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建管处负责对竣工规划核实中的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
(四)法规室负责对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的程序及法律法规运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规划核实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行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五)负责竣工核实审核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负责人因故不在岗的,可指派其他在编人员进行审核。规划核实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竣工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项目主体完工且完成竣工测量后,建设单位通过银川市民大厅规划窗口申请竣工核实工作。大厅受理后于当日将规划核实申请资料转交规划执法大队。
(二)规划执法大队收到市民大厅规划窗口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根据现场建设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经建管处、法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此项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确认合格的,由执法大队在规定时限内将意见反馈大厅规划窗口。
(三)市民大厅依据市规划局的核实意见,核发规划核实确认书,并反馈建设单位。
(四)规划核实意见为不合格或不符合核实条件的建设项目,在出具不合格意见书的同时需书面告知不合格理由;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先进行行政处罚;待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建设单位可重新提出竣工核实申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