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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5/2019-0001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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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土地储备局 | 成文日期: | 2019-04-01 |
责任部门: | 征收安置科 | 发布日期: | 2019-04-01 |
名 称: | 关于限期拆除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通知 |
承租户:
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要求,我局在“再排查,再清理”活动中,发现你单位(个人) 在租用的政府储备地内,未经批准私自搭建彩钢房(棚)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已构成严重违约。请你单位(个人)接到本通知3日内,自行搬迁设施设备,拆除各类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逾期未拆除的,我局将组织强制拆除,并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依法追究你单位(个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银川市土地储备局
2019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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