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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722902E/2026-0000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2026-01-21
责任部门: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1-21
名 称:银川市自然资源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促进银川市提升新建住宅品质服务管理措施》的通知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促进银川市提升新建住宅品质服务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促进银川市提升新建住宅品质服务管理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城市管理局            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促进银川市提升新建住宅品质服务管理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建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银川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银政办规发〔2025〕9号)精神,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好房子”,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支持已供未开工项目按照《住宅项目规范》中建筑层高等新标准调整规划设计。在符合城市安全及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合理开发需求,依法适度调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条件,适当降低建筑退让道路、林带的距离要求。

二、统筹综合配套,协调联动开发。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确定后,住建、城管、教育、林草和园林等部门应同步谋划拟供应住宅用地区域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挂牌成交住宅用地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先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确保房地产项目交付后购房群众享受到舒适、便捷的居住环境。

三、细化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指标。新建住宅小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结合区域位置及停车需求综合考虑,最低不少于0.8个/套。社区、物业、托幼、养老、卫生、文化及环卫等配套设施,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允许建筑面积;适当放宽高层住宅建筑面宽限制,降低新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及林带距离要求;在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售楼部,符合小区规划且符合建筑质量安全要求的,可以给予完善规划许可手续转为永久建筑。

四、合理确定价格评估、支持临时用地租赁。综合分析地块区位条件、基础设施配套、规划指标等因素,结合地块周边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格,合理确定拟出让商品住房用地评估价格。对依法依规利用住宅小区内土地补齐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摘牌企业租用项目周边储备建设用地的,其临时利用租金可按对应标准价的60%计缴,使用期限依照临时用地政策确定。

五、明确阳台与设备平台面积计算规则。为减少资源浪费,鼓励新建住宅建筑设置封闭阳台,进深不超过2.4米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5平方米。每套房屋阳台、设备平台、飘窗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15%。

六、规范新建住宅挑空平台设置标准。新建住宅建筑设置挑空平台的,应无围护结构、无柱、无覆土绿化设计,结构高度不应小于两个自然层高,其临空处应设置栏杆、栏板等安全防护构件;挑空平台原则上不应设置在北向,建筑间距按照主墙面计算;挑空平台进深不应超过3米,与阳台合并设置的总进深不应超过5米;每套房屋挑空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15%挑空平台不得封闭。

七、支持建设风雨连廊等共享空间。鼓励通过设置无围合结构的风雨连廊连通住宅建筑与休憩空间、社区服务设施,风雨连廊高度和宽度原则上均不超过3米,不计入容积率。住宅底层设置层高不应小于3.6米的架空层用作公共休闲、绿化等开敞空间时,可不计入容积率,不得作为停车或交通空间使用。

本《措施》实施要求及延续政策《银川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银政办规发〔2025〕9号)保持一致,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银川市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银住建发〔2023〕97号)及《银川市2024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银住建发〔2024〕72号)中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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