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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5-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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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 解读单位: |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
政策原文: | 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三版)》的通知 |
《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三版)》政策解读
2025年8月1日,银川市自然资源局、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联合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三版)》(银自然资规发〔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9月28日,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第二版)》(银工改办〔2023〕9号附件2),试行期一年已到期。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提升测绘服务效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7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实施意见><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1〕166 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98号)等,在第二版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银川市实际,出台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主要包括总则、服务内容与要求、部门职责、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第1-4条)。明确了出台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具体内容、部门分工等内容。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三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不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业务。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按照阶段整合为四个综合性测绘事项,鼓励一个阶段或若干阶段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服务机构实施。
(二)服务内容与要求(第5-16条)。明确了准入原则、测绘服务机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成果要求、质量保障等内容。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凡符合资格条件、专业类别的测绘服务机构,不论其产权性质、所属部门、所在地域,均可无障碍参与“多测合一”项目。项目开展中要统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测绘规范、标准和《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第二版)》。“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负责制,最终成果文件由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
(三)部门职责(第17-20条)。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任务、监督管理等内容。市自然资源、审批、住建、园林、国动办等职能部门依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开展业务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受理公开举报或者投诉,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维护测绘行业秩序。
(四)附则(第21-23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9日,未尽事宜或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最新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本办法由银川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办法》与2023年第二版的主要区别
(一)根据国家、区、市最新文件精神及试行期遇到的问题及经验,对原来内容进行了整合、补充、修改,全文条款由原来27条精减为23条,内容更加紧凑和实用。
(二)吸纳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删除了拨地测量、土地核验、消防测量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事项内容(行政监管行为的测绘事项可不纳入“多测合一”范围),将原来14项测绘事项减少至10项。
(三)增加了凡符合资格条件、专业类别的测绘服务机构,不论其产权性质、所属部门、所在地域,均可无障碍参与“多测合一”项目。
(四)删除了原来第七条“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原来第八条“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测绘服务机构在银川市域范围内应有一处固定办公场所”等内容,清理调整不利于测绘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限制。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法〔2017〕168号),将《实施办法》有效期修改为5年,并增加了该实施办法的解释部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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