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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2/2012-0010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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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12-07-16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工信局 | 发布日期: | 2012-07-16 |
名 称: | 关于宁夏宁化塑料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反映企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
市政府办公厅:
按照王儒贵市长的批示,针对《自治区党委领导批示办理通知》(宁党督发〔2012〕421号)宁化塑料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反映的用工不合理、延迟职工退休、股金分红等问题,我局积极组织,寻找反映问题的退休职工,而由于该退休员工属匿名写信,通过多方寻找,也未找到该员工。在通过外围调查、公司现场调查、员工访问等方式,我局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一一核查,现将核查结果汇报如下:
宁夏宁化塑料有限公司始建于1989年,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338号,原来属于中石化宁夏化工厂的三产企业,后划归中石油宁夏石化公司,2000年企业实行改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现拥有固定资产2500多万元,员工518人,年总产值6000多万元,租赁中石化宁夏分公司所属土地40多亩,主要生产塑料编织袋(彩膜复合涂覆袋)、防渗土工布、树脂缝包线等产品。
该企业在改制后,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公司改制后即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现有董事9个,监事7个。在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领导下,不断进行机制创新和深化管理。通过近几年的努力,企业实现了基础扎实、制度严密、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井然,生产、安全、质量、财务、销售、设备管理、劳动用工、成本考核、文明卫生等各个方面成效显著,使一个原以职工家属和临时工为主的集体小厂一跃成为宁夏区域内包装行业中最大企业之一。
在用工制度方面该企业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法用工,实行企业员工招聘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薪资按照按劳分配和劳动要素分配并重的原则,实行计件工资制和岗位薪金制,不同岗位不同待遇,打破了原来企业正式工、集体工、临时工模式。对企业需要的技术管理人才,该企业在征得职工同意的前提下,延长退休年龄,续签劳动合同,继续雇佣需要的职工,对已到退休年龄且企业不再留用的职工则按照国家相关制度执行。通过调查了解到,该企业制袋车间主任雷福宁(女)已到退休年龄,但由于雷福宁同志业务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企业暂时也没有能替代该同志的人员,为了企业发展,经过劝说该同志延迟退休年龄,为企业服务。
根据调查了解到,该企业在改制时总股本1120万元,以职工自愿购买、买一配二分配方式为基础,将企业股份按照职工级别、岗位、职称、获得荣誉等进行配股,改制后有80%以上员工拥有公司股份,从3万-70万元不等。其中法人代表樊俊志在改制初期认购了30万元的股份,后有退休职工将个人手中的股份转卖与樊俊志,现其拥有80万元左右的股份。通过访问部分职工得知,该企业从未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且每年4月18日准时发放分红资金,每年向股东分红每股在8%以上。
关于该退休职工反映宁化塑料有限公司要求职工以入股形式购买银川经济开发区100亩土地问题,经调查得知2005年该企业被招商进入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宁夏附属医院联合建设西北最大的年产1500万袋输液塑料软包装、350万平方米复合土工膜生产线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1.5亿元,为此开发区划拨工业用地111.25亩。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将土地转为商住用地,2008年要求该企业停止项目建设,2011年又调整为动漫产业园区,为此该项目只能停建。而当时为了该项目企业采用了募股方式,通过员工自愿募股,募得4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但由于项目搁浅,该企业考虑员工利益,则分三年时间将员工为该项目募股资金分批退还。故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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