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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2/2012-0012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2012-09-26
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12-09-26
名 称: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侧

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建)发[2012]74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国资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36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5号)要去,为做好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结合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2011]9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发改委

2012年9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

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国资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 [2010]2643号),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36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5号),为做好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施节电节能管理工作,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节约用电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汇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筹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筹集来源:

(一) 从销售电价所含的城市事业附加费中每千瓦时提取1厘;

(二) 从差别电价的差额部分中提取50%;

(三) 未经自治区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按每千瓦时提取1厘;

(四) 其他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筹集

(一)宁夏电力公司将每月代征的城市事业附加费中的每千瓦时1厘和差别电价差额部分中的50%,于次月20日前足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国库;

(二)未经自治区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其最大发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每季度按自发自用电量每千瓦时提取1厘,于第二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上缴自治区财政国库。

第六条 专项资金征收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99项“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及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三)专项资金使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

第八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论证,并对实施项目进行审核,经专家组评估后,提交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全区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等下达批复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电能监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办公设施;

(二)用户终端监测系统建设;

(三)电能专家分析系统开发;

(四)负荷管理项目、能效电厂建设项目(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

(五)实行可中断负荷企业的补贴;

(六)实施“双蓄”技术、智能用电设施建设、需求响应等项目建设的补贴;

(七)电能服务产业发展、第三方核查认证等项目工作资金补贴;

(八)用户节电技术改造、购买节电产品,以及推广使用节电产品的补贴;

(九)电网企业建设智能电网及负荷管理系统的补贴;

(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宣传、培训及项目评估、审计费用开支;

(十一)国家确定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建设补贴;

(十二)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对经确定支持的项目,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自治区财政厅网站、自治区财政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支持资金额度等。

(二)公示结束后,没有异议的,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三)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须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229类04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区级电能监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全额支付。市级电能监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市承担为主,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补贴30%。

第十三条 用户终端监测系统(监测点)建设由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补贴80%,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投资20%。

第十四条 能效项目建设投资,专项补贴40%,最高限额不超过300万元;新建节能项目投运后,经专家评审,按年节电量电费的10%给予补贴;设备更新改造,补贴比例为高效新设备与普通设备价差的70%。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并将总结自查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具有下列情形的,追回已拨资金,终止项目实施。 

(一)申报项目材料弄虚作假,故意套取专项资金补贴的;

(二)擅自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经查实有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2011]9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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