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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4-08-08 


加强风险补偿基金和转贷基金管理,推动基金安全、高效运营结合基金运作实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修订《银川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详见附件)。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对以上两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告时间:202488日至816

联系电话:0951-6888662

    箱:ycgxjcyk2023@163.com

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合(银川市行政中心1号楼823)

附件:1.《银川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2.《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8

  

附件1:

  

  银川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银川市财政出资银川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运行的,专项用于为工业企业贷款提供增信、分担损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  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支持注册地和纳税地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宁东,下同符合银川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财务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按照统筹控制、风险分担、规范运作的原则管理运行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总规模5亿元,期限为5年,首期2亿元。使用期间,根据基金使用的效果,可以调整基金使用方式,设立工业产业基金。后续调整或注资须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理运营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托管机构应从市属国有全资金融机构中选取。  

第七条  市工信局应与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明确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流程、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权利义务,以及绩效考核、管理费用等内容。  

  托管机构应在市工信局的指导下,从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中选择合作银行,开展风险补偿基金业务。

托管机构应在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基金的激励账户和补偿账户。激励账户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配资账户,用于鼓励合作银行增加工业企业贷款补偿账户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结算账户,用于分担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损失。

第十条  激励账户和补偿账户的孽息归风险补偿基金所有,滚存使用。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在市工信局指导下制定考核办法,对合作银行贷款业务情况进行月度考核。托管机构应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动态调整在合作银行存放资金额度。

第十  托管机构按照合作银行发放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余额的10%,向各行的补偿账户调增或者调减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管理费用为5万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最高不超过10万元。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单独安排资金支付。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建库。在县(市)区、园区初审推荐基础上,市工信局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拟支持企业名录库。企业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吸纳首贷企业具有新增贷款需求的企业

第十五条  申请。名录库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等监管要求进行独立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对申请未通过的,应向企业说明原因。单户企业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备案。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发放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机构提出备案审查申请。通过托管机构备案贷款,方可作为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未通过备案审查的,不得作为风险补偿金贷款。

第十七条 补偿。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发生损失时,合作银行向托管机构提出补偿申请。托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工信局审查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约定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追偿。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后,托管机构督促合作银行继续履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回的资金在扣除必要费用后,按分担比例返还至托管机构在该行开设的补偿账户。

第十九条 终止。补偿基金存续期届满后,托管机构在市工信局、财政局的监督下组织基金清算,将出资和收益按照相关制度上缴国库。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托管机构做好风险补偿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托管机构应向市工信局每月报送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局应委托第三按季度对托管机构履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对备案审查、补偿审核、资金追偿等进行合规、合法审计,对发现的不合规、不合法事项,市工信局应予撤销,并告知合作银行。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托管协议,履行账户设立、备案审查、完善机制、补偿审核和资金追偿等责任,确保风险补偿基金安全、合规、合法运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必须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偿还旧债、转借他人或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合作银行应全程跟踪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发生的损失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按照3:7比例担,且分担责任以存入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额为上限。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暂停该合作银行新增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已发放的贷款仍按照原合同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托管机构未按照托管协议全面履行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管理职责市工信局要求整改,未整改按照协议扣减托管费,直至取消托管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存入的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合作资格。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企业擅自改变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用途由合作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发生损失风险补偿基金不予代偿。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管理中,存在监管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以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办法2024年8月x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日

  

  

  


附件:

  

  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有效预防我市工业企业信贷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银行续贷支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指的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以下简称转贷基金)是指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银川市财政出资的,银川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运营的,还贷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按期还贷提供短期周转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转贷基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  转贷基金总规模2亿元,期限为5年。后续需增加出资的,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五条  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作为转贷基金的委托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转贷基金的具体运营。运营机构应从市属国有全资金融机构中选取。

第六条  市工信局应与运营机构签订委托运营协议,明确转贷基金转贷、续贷、垫付、收回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绩效考核、服务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运营机构应在市工信局的指导下,从在银川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选择合作银行,开展转贷基金转贷业务。

第八条  运营机构应在合作银行开设转贷基金专户,用于转贷基金的存储、划转和结算。转贷基金收取的资金使用费缴入专户,与转贷基金共同滚存使用。

第九条  转贷基金专户孽生利息归转贷基金所有,滚存使用。

第十条  运营机构应在市工信局的指导下制定考核办法,对合作银行转贷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月度考核。运营机构应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动态调整在合作银行存放的转贷基金。

第十一条  转贷单笔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决定续贷额度的95%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二条  转贷基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7天以内,最长不超过21天。

第十三条  转贷基金采用差别化方式向企业收取基金使用费。从转贷基金使用当天开始计算,使用1-14天的,免收基金使用费;15-21天的,按每天0.2‰收取基金使用费。使用不满1天的按1天收取。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服务费用为5万元。根据考核结果,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服务费用由市财政单独安排资金支付。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填报《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申请表》,运营机构初审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转贷基金的,在《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送运营机构复审。

第十七条  垫付。运营机构复审确认后,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前提上,从转贷基金专户向合作银行划转垫付资金。

第十八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转贷基金后,应于当天办理企业贷款偿还业务,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合作银行负责将转贷基金足额划转至运营机构转贷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收费。运营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企业足额收取基金使用费,并存入转贷基金专户。

第二十条  归档。转贷基金收回后,运营机构将转贷基金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终止。转贷基金存续期届满后,运营机构在市工信局、财政局的监督下组织基金清算,将出资和收益按照相关制度上缴国库。

  

第四章  风险防控

  

二十二  申请转贷基金的企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保证责任,如有虚报、瞒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要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运营协议,履行账户设立、受理审核、资金垫付、使用费收回等责任,确保转贷基金安全、合规、合法运行

第二十四条 从转贷基金使用当天开始计算,合作银行应于21天内完成续贷相关手续。未能完成的,3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转贷基金无条件退回运营机构转贷基金专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未按照委托运营协议全面履行转贷基金运行管理职责市工信局要求整改,未整改按照协议扣减托管费,直至取消托管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转贷基金的,一经查实,运营机构全额收回在该行存放的转贷基金,取消其合作资格。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运营机构、转贷申请企业、合作银行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转贷基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2024年8月x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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