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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川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5-10-23 17:41 

为充分发挥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与风险补偿基金“纾困解难、降本增效”的作用,助力我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修订了《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川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合理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cgxjcyk2023@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基金意见反馈”。

2.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工业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951-6688866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到2025年11月23日。

附件:1.《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银川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23日


附件1

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我市工业企业信贷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银行续贷支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以下简称转贷基金)是指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银川市财政出资的,银川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运营的,为还贷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按期还贷提供短期周转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转贷基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存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 转贷基金总规模2亿元,期限为5年,首期1亿元。后续需增加出资的,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五条 市工信局委托依法设立、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负责转贷基金的管理运营(以下简称运营机构)。

第六条 市工信局应与运营机构签订委托运营协议,明确转贷基金转贷、续贷、垫付、收回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绩效考核、服务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运营机构应在市工信局的指导下,公开选择合作银行开展转贷基金业务。市工信局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及时进行基金本金、利息等相关经济行为的会计核算,每年向财政部门报备基金运营情况及相关账户资金情况。

第八条 运营机构应在合作银行开设转贷基金专户,用于转贷基金的存储、划转和结算。

第九条 转贷基金专户孽生利息及时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运营机构应在市工信局的指导下制定合作银行考核办法,对合作银行转贷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月度考核。运营机构应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动态调整在合作银行存放的转贷基金。

第十一条 转贷基金单笔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决定续贷额度的95%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二条 转贷基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4天以内,最长不超过21天。

第十三条转贷基金不收取基金使用费。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服务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服务费用由市工信局列入次年部门预算中。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填报《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申请表》,报运营机构初审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转贷基金的,在《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送运营机构复审。

第十七条 垫付。运营机构复审确认后,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前提上,从转贷基金专户向合作银行划转垫付资金。

第十八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转贷基金后,应于当天办理企业贷款偿还业务,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合作银行负责将转贷基金足额划转至运营机构转贷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归档。转贷基金收回后,运营机构将转贷基金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终止。转贷基金存续期届满后,市工信局组织基金清算,将出资和收益按照相关制度上缴国库。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局应委托第三方按年度对运营机构履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对专户管理、业务审核、资金调拨等进行合规、合法审计,对发现的不合规、不合法事项,市工信局应予撤销,告知合作银行,并结合具体情节及影响,对运营机构给予扣减服务费、取消委托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转贷基金的企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保证责任,如有虚报、瞒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要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运营协议,履行账户设立、受理审核、资金垫付、收回等责任,确保转贷基金安全、合规、合法运行。

第二十四条 从转贷基金使用当天开始计算,合作银行应于21天内完成续贷相关手续。未能完成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转贷基金无条件退回运营机构转贷基金专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未按照委托运营协议全面履行转贷基金运行管理职责的,市工信局要求整改,未整改的按照协议扣减托管费,直至取消托管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转贷基金的,一经查实,运营机构全额收回在该行存放的转贷基金,取消其合作资格。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运营机构、转贷申请企业、合作银行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转贷基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日,2025年3月12日印发的《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银工信规发〔2025〕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银川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银川市财政出资,银川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运行的,专项用于为工业企业贷款提供增信、分担损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支持注册地和纳税地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宁东,下同),符合银川市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财务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按照“统筹控制、风险分担、规范运作”的原则管理运行。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总规模5亿元,期限为5年,首期2亿元,现规模1亿元。使用期间,根据基金使用的效果,可以调整基金使用方式,设立工业产业基金。后续调整或注资须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市工信局委托依法设立、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运营(以下简称托管机构)。

第七条 市工信局应与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明确风险补偿基金的业务流程、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权利义务,以及绩效考核、管理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托管机构应在市工信局的指导下,公开选择合作银行开展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市工信局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及时进行基金本金、利息等相关经济行为的会计核算,每年向财政部门报备基金运营情况及相关账户资金情况。

第九条 托管机构应在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基金的激励账户和补偿账户。激励账户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配资账户,用于鼓励合作银行增加工业企业贷款;补偿账户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的结算账户,用于分担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损失。

第十条 激励账户和补偿账户的孽息计息后及时上缴市财政。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在市工信局指导下制定合作银行考核办法,对合作银行的贷款业务情况进行月度考核。托管机构应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动态调整在合作银行存放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按照合作银行发放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余额的10% ,向各行的补偿账户调增或者调减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管理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最高不超过10万元,管理费用由市工信局列入次年部门预算中。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建库。在县(市)区、园区初审推荐基础上,市工信局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拟支持企业名录库。企业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吸纳首贷企业或具有新增贷款需求的企业。

第十五条 申请。名录库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等监管要求进行独立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对申请未通过的,应向企业说明原因。单户企业申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 2年。

第十六条 备案。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机构提出备案审查申请。通过托管机构备案审查的贷款,方可作为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未通过备案审查的,不得作为风险补偿金贷款。托管机构应及时向市工信局、财政局、金融办报送备案通过情况。

第十七条 补偿。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发生损失时,合作银行可向托管机构提出补偿申请。托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工信局审查,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分担比例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追偿。风险补偿基金补偿后,托管机构应督促合作银行继续履行债务追偿程序。追回的资金在扣除必要费用后,按分担比例返还至托管机构在该行开设的补偿账户。

第十九条 终止。风险补偿基金存续期届满后,市工信局组织基金清算,将出资和收益按照相关制度上缴国库。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托管机构做好风险补偿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托管机构应向市工信局每月报送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局应委托第三方按年度对托管机构履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重点对备案审查、补偿审核、资金追偿等进行合规、合法审计,对发现的不合规、不合法事项,市工信局应予撤销,告知合作银行,并结合具体情节及影响,对托管机构给予扣减托管费、取消托管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托管协议,履行账户设立、备案审查、完善机制、补偿审核和资金追偿等责任,确保风险补偿基金安全、合规、合法运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必须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偿还旧债、转借他人或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合作银行应全程跟踪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发生的损失由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按照3:7比例分担,且分担责任以存入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基金总额为上限。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暂停该合作银行新增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已发放的贷款仍按照原合同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托管机构未按照托管协议全面履行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管理职责的,市工信局要求整改,未整改的按照协议扣减托管费,直至取消托管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存入的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合作资格。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企业擅自改变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用途的,由合作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如发生损失,风险补偿基金不予代偿。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管理中,存在监管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以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日,2024年11月8日印发的《银川市工业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银工信规发〔20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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