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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yinchuan.gov.cn 2025-01-20 17:53 

进一步降低银川市工业企业融资成本,推动转贷基金高效运营结合基金运作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修订《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详见附件)。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对以上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告时间:2024120日至220

联系电话:0951-6888662

邮    箱:ycgxjcyk2023@163.com

联系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合(银川市行政中心1号楼823)

附件:《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120



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有效预防我市工业企业信贷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银行续贷支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以下简称转贷基金)是指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银川市财政出资的,银川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运营的,还贷暂时困难的工业企业按期还贷提供短期周转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转贷基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转贷基金总规模2亿元,期限为5首期1亿元。后续需增加出资的,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五条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作为转贷基金的委托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转贷基金的具体运营。运营机构应从市属国有全资金融机构中选取。

第六条市工信局应与运营机构签订委托运营协议,明确转贷基金转贷、续贷、垫付、收回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绩效考核、服务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运营机构应在市工信局的指导下,从在银川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选择合作银行,开展转贷基金转贷业务。市工信局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及时进行基金本金、利息等相关经济行为的会计核算,每年向财政部门报备基金运营情况及相关账户资金情况。

第八条运营机构应在合作银行开设转贷基金专户,用于转贷基金的存储、划转和结算。

第九条转贷基金专户孽生利息及时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运营机构应在市工信局的指导下制定合作银行考核办法,对合作银行转贷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月度考核。运营机构应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动态调整在合作银行存放的转贷基金。

第十一条转贷基金单笔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决定续贷额度的95%以内(即企业自筹不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二条转贷基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4天以内,最长不超过21

第十三条转贷基金不收取基金使用费。

第十 运营机构服务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服务费用由市工信局列入次年部门预算中。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申请。企业填报《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申请表》,运营机构初审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合作银行。

第十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续贷并同意企业申请转贷基金的,在《银川市工业企业转贷基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送运营机构复审。

第十垫付。运营机构复审确认后,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前提上,从转贷基金专户向合作银行划转垫付资金

第十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转贷基金后,应于当天办理企业贷款偿还业务,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合作银行负责将转贷基金足额划转至运营机构转贷基金专户。

十九归档。转贷基金收回后,运营机构将转贷基金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二十终止。转贷基金存续期届满后,市工信局组织基金清算,将出资和收益按照相关制度上缴国库。

第四章风险防控

二十一申请转贷基金的企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保证责任,如有虚报、瞒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运营机构要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运营协议,履行账户设立、受理审核、资金垫付、收回等责任,确保转贷基金安全、合规、合法运行

第二十三条 从转贷基金使用当天开始计算,合作银行应于21天内完成续贷相关手续。未能完成的,3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转贷基金无条件退回运营机构转贷基金专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运营机构未按照委托运营协议全面履行转贷基金运行管理职责市工信局要求整改,未整改按照协议扣减托管费,直至取消托管资格。

第二十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转贷基金的,一经查实,运营机构全额收回在该行存放的转贷基金,取消其合作资格。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二十相关部门、运营机构、转贷申请企业、合作银行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转贷基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2025年XXX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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