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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2/2020-00027 发布日期:2019-10-30
发布机构: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名 称: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修订版)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修订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留的职权事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03020001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8年修改

第五十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03020002

节能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的处罚


【地方性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03020003

节能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03020004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03020005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03020006

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03020007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03020008

生产用能较高产品的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8年修改

第四十九条 生产用能较高产品的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行政强制

03030001

强制性能源审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能源审计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三条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全区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各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经信委能源审计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强制性能源审计:

(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自治区能耗限额的;

(二)能源利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

(三)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主要耗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

(六)建设项目申请或已申请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性节能补贴、节能奖励或其它节能优惠政策的;

(七)未按时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

(八)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属于第七条所列前六项情形,而进行强制能源审计的为专项能源审计,审计的内容由节能主管部门视情况确定。属于(七)或(八)项情形,而进行审计的为基本能源审计。


10 

行政检查

03060001

节能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改

   第十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和执行节能管理制度和节能技术措施的情况;(二)执行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的情况(三)主要用能设备运行和合理用能情况;(四)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和高耗能产品结构调整的情况;(五)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和设备节能更新改造的情况;(六)参加和开展节能教育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节能管理岗位人员、重点用能设备操作岗位人员节能培训的情况。对重点用能单位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对开展能源审计、完成节能目标、制定和执行能源定额考核和节能计划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九条 对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和经营单位的节能监察包括以下内容:(一)执行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规定的情况;(二)用能产品、设备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情况;(三)用能产品、设备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察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遵守节能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强制性节能标准、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的情况;(二)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的节能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开展节能技术服务的情况进行监察。


11 

行政检查

0306000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和节能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8年修改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接受其审查。


12 

行政确认

0702002000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部门规章】《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宁经信规范发〔20187号)

 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银川海关、宁夏区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日常管理等事项。

第五条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七条  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二)企业自愿向所在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申请材料;

(三)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及通知要求,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评价材料(见附件2)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新增

13 

行政奖励

03080001

节能违法举报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4 

其他类

0310000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清单审核表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行政处罚

03020001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涉嫌提供虚假信息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在调查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

03020002

节能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涉嫌提供虚假信息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在调查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

03020003

节能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涉嫌提供虚假信息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在调查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

03020004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涉嫌提供虚假信息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在调查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

03020005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涉嫌提供虚假信息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在调查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

03020006

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涉嫌提供虚假信息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在调查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

03020007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涉嫌提供虚假信息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在调查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

03020008

生产用能较高产品的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涉嫌提供虚假信息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在调查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收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处罚与责任相当原则,依据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强制

03030001

强制性能源审计

1.告知责任:对符合强制性能源审计的单位提前告知。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送行政强制告执行决书;

3.事中及事后监管责任:对强制性能源审计结果告知用能单位,并向全社会公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承办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0 

行政检查

03060001

节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节能监察计划、节能主管部门或上级节能监察机构交办、节能违法举报投诉、其他行政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情况,开展节能检查。

2.处理责任:在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有关检查的工作内容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复查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1 

行政检查

0306000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和节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和节能等情况,开展节能检查。

2.处理责任: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和节能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进行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有关检查的工作内容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
3.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承办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2 

行政确认

0702002000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推荐决定,不予推荐的应当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认定或者验收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或者验收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承办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3 

行政奖励

03080001

节能违法举报奖励

1.受理责任:对举报严重浪费能源行为奖励的申请进行受理;
2.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3.保密责任: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进行保密,防止打击报复行为发生。
4.归案责任: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范建立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承办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14 

其他类

0310000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备案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人员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形成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备案检查,对备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不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备案的未按时限备案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备案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承办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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