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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2/2017-14773 发布日期:2017-07-18
发布机构: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工信局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小微企业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小微企业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发改、经发)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我局对2013年制定的《银川市小微企业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银川小微企业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8日  

 

 

银川市小微企业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加强银川市小微企业服务超市以下简称“小微超市”)建设,降低企业服务成本,增强小微企业竞争力,促进创业创新,根据《银川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13〕54号),设立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服务券”)。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券是财政资金对我市小微企业在小微超市购买中标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的有价支付凭证。服务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质押和挪作他用。

资金由市财政纳入预算每年统筹安排500万元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具有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信息化和法律服务等方面服务能力,专业特色明显,热心为微企业服务的中标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章  小微超市的管理和服务内容

 

第四条  市工信局每两年通过招标方式对第三方机构(运营单位)进行招标。小微超市的日常管理由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单位)承担,并将银川市小微企业服务超市管理办公室设在运营单位。运营单位承担小微超市平台的运营和维护费用。运营单位通过向服务单位收取不超过每个服务项目合同金5%的费用,用于小微超市平台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第五条  机构职责

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对运营单位负责运营的小微超市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制服务券政策、监督审核;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兑现、跟踪问效等,协调服务券发放相关工作。

运营单位负责小微超市平台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服务机构的招标和认定管理,服务券宣传、申领、登记、备案、发放、结算等,服务需求收集,服务项目管理、监督,服务评价和服务机构评级等工作。

第六条  服务内容

   (一)信息化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软件定制开发、信息技术、软件系统应用、网络营销推广等服务。

   (二)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设备共享、质量管理、技术推广等技术服务。

   (三)管理咨询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外包、财务咨询、财务审计、税务审计、资产评估、环境评价、节能评估、项目申报、企业管理等服务。

   (四)法律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五)知识产权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商标、专利代理、版权代理、技术成果转化等服务。

   (六)信用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七)企业迫切需要的其他服务。

服务内容将每年根据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及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第七条  项目验收

服务项目完成后,小微企业在小微超市平台上对服务项目进行评价(上传带公章的服务评价表);运营单位对全部服务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每年组成项目验收小组,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从运营单位验收合格的服务项目中随机选取30%-50%的项目进行抽查,并对抽查合格项目出具抽检报告。

 

第三章  服务机构的条件、认定、评级和惩处

 

第八条  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和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依法经营,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服务内容界定清晰,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资质证明和服务业绩证明;热心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设施;承诺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市场价,并有相应的制度规定。

   (四)拥有与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发展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服务团队和技术人员,专职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能够指定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平台服务。

第九条  服务机构的认定

   (一)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经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后小微超市平台上申请注册,在线填报《银川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相应服务的资质证明

2.服务方案,开展服务业务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价格等,以及成功服务案例(每个服务项目不少于3例)。

3.由国家、自治区、市(县、区)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4.对申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5.检察机关出具的有无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

   (二)运营单位对服务机构两年招标一次,每次公开招标30家左右。服务机构资格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三)运营单位对服务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整理,报市工信局备案;运营单位与中标服务机构订服务合同,在小微超市平台上公布;服务机构在小微超市平台上发布中标服务项目,供小微企业选择。

第十条  服务机构评级

运营单位负责定期开展服务机构服务情况审核,依据审核结果和企业满意度评价,提出服务机构评级排名和动态调整建议,经市工信局审核后,在小微超市平台公示。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惩处

对经营情况已不能满足基本条件的、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或企业不满意的服务机构,运营单位报市工信局同意后可根据合同规定取消当笔服务(或不满意达30%的取消全部)的服务券补贴资金。发现服务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全部的服务券补贴资金和服务机构服务资格,相关企业及责任人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被取消服务资格的服务机构两年内不得参加小微超市公开招标。

 

第四章 服务券对象和标准

 

第十二条  对象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长性好、运营规范,符合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工业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微工业企业、信息技术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标准。小型企业单个服务项目可使用的服务券金额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金额2万元;微型企业单个服务项目可使用的服务券金额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只能申领和使用服务券一次。

 

第五章 服务券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每年下发小微企业服务券申领通知,明确当年服务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五条  申领流程

1.有服务需求且符补贴件的小微企业,首先登小微超市平台网站在线完成基本信息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证照、经营场所证明、从业人员情况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企业经营情况等相应材料;

   3)其他能提供的资料。

2.运营单位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在线初审,市工信局进行在线复审。

    3.市工信局复审后,获得服务券补贴资格的小微企业,在线选择购买服务。

4.小微超市平台根据小微企业选择购买的服务自动生成服务券补贴额度,小微企业在线填写服务券申请表,运营单位初审,银川市工信局对服务券补贴额度进行审核,小微企业线下商洽并签订服务合同,运营单位获得服务券补贴资格的小微企业记名发放服务券。

第十六条  服务券结算

运营单位凭服务合同、工信局和运营单位项目验收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和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支付凭证和发票(扣除服务券部分)到工信局申请结算;市工信局与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服务项目情况联合兑现服务券补贴资金,将当年服务券补贴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运营单位专户,由运营单位分别拨付给服务机构。一年一次,服务周期结束后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使用管理

   (一)运营单位负责跟踪检查与中标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作为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二)小微企业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服务券,至当期服务券发完为止;企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服务券按面值抵扣等额合同款。
   (三)运营单位不得承接企业以服务券结算形式委托的服务项目,主动接受市工信局管理,定期上报服务券发放、服务机构服务和企业需求满意度等情况。两年服务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一次绩效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

   (四)运营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小微超市专项资金的支取,确保账户安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工信局每年委托审计机构对运营单位管理服务券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服务券绩效评价和是否继续委托运营单位负责小微超市项目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银川市工信局负责解释。2013年印发的《银川市小微企业服务超市管理办法》(银工信发〔2013〕170号)停止执行。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
牧、渔业

营业收入

万元

500-20000

50-500

50以下

工业

从业人员

300-1000

20-300

20以下

营业收入

万元

2000-40000

300-2000

300以下

建筑业

营业收入

万元

6000-80000

300-6000

300以下

资产总额

万元

5000-80000

300-5000

300以下

批发业

从业人员

20-200

 5-20

5以下

营业收入

万元

5000-40000

1000-5000

1000以下

零售业

从业人员

50-300

10-50

10以下

营业收入

万元

500-20000

100-500

100以下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

300-1000

20-300

20以下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30000

200-3000

200以下

仓储业

从业人员

100-200

20-100

20以下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30000

100-1000

100以下

邮政业

从业人员

300-1000

20-300

20以下

营业收入

万元

2000-30000

100-2000

100以下

住宿业

从业人员

100-300

10-100

10以下

营业收入

万元

2000-10000

100-2000

100以下

餐饮业

从业人员

100-300

10-100

10以下

营业收入

万元

2000-10000

100-2000

100以下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

100-2000

10-100

10以下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100000

100-1000

100以下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

100-300

10-100

10以下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10000

50-1000

50以下

房地产
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200000

100-1000

100以下

资产总额

万元

5000-10000

2000-5000

2000以下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300-1000

100-300

100以下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5000

500-1000

500以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

100-300

10-100

10以下

资产总额

万元

8000-120000

100-8000

100以下

其他未列
明行业

从业人员

100-300

10-100

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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