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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2/2019-00061 发布日期:2019-05-14
发布机构: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工信局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落实。

附件:《银川市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银川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

附件:

银川市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

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05号)和《2019年度银川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等精神,依法依规做好落后产能退出工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节能降耗,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规定。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第三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规定:“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下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以水泥、化工、铁合金、碳化硅、铅锌冶炼、化肥、活性炭、造纸、制革、冶金、铸造等行业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综合标准,通过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生产不合格产品,不符合产业政策,无证照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关停退出。2019年,在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落后产能退出范围,超额完成年初确定的淘汰5000吨以上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版)》,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全面排查水泥、化工、铁合金、碳化硅、铅锌冶炼、化肥、活性炭、造纸、制革、冶金、铸造等行业企业的能源消耗、污染排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等情况,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和企业,建立台账,分别于5月28日前和11月底将摸排结果报市工信局,各有关单位对上报的全面排查结果负责。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实施退出。市直各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依法依规开展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确保11月底前完成主体设备的拆除废毁,市工信局将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现场验收。

1.能耗方面。强化节能监察,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按《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环保方面。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公布超标排放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限期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安全方面。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有关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5.技术要求。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版)》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生产线)。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在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之后,立即断水、断电,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坚持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防止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国

网银川供电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合力推进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和打击“地条钢”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服务到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要及时了解各县(市)区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掌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进度慢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

(二)发挥市场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惩罚性电价政策和自治区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差别电价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通过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和超标准耗能加价政策,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倒逼落后企业主动退出。

(三)做好职工安置。人社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督导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依法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预防和妥善处置职工安置中突发事件,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制定并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政策,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工作,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

(四)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在“信用银川”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项目建设、生产许可、融资授信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五)做好资金引导。充分发挥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和银川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政策的引导作用,积极稳妥鼓励企业主动自愿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市)区要综合运用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土地开发置换等政策,统筹解决好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职工安置、资产补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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