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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3/2014-0232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4-10-08
责任部门:银川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2014-10-08
名 称:银川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促进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让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市国资委确认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资产转让信息进入到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自治区国资委指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接入机构。 

  二、企业应加强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建立并完善各类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并将相关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资产转让须经企业集体研究决定,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后进场公开交易,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外协议转让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四、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 

  (一)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资产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挂牌价格低于50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5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四)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五、企业应将当年资产转让情况在次年3月底前汇总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根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报内容具体包括:本企业及各级全资、控股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项目名称、资产状况、评估价值、交易金额、进场交易增减值情况、制度规范执行情况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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