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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3/2016-0278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6-05-10
责任部门:银川市国资委 发布日期:2016-05-10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银川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10日

银川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有效规范我市国有企业(以下称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劳动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运转高效、管理有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原则。形成市国资委有效监管、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机制。

第四条  企业应按《银川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坚持劳动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总量控制和用工自主相结合、分级分类与工效挂钩相结合。企业员工人数增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比例,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长比例(政策性因素除外)。

第二章    计  划

    第五条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提出本年度企业用工的计划。

第六条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增加劳动用工。

(一)新设立公司;

(二)主营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三)新增建设项目,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四)自然减员增补;

(五)其他确需增加的因素。

新增劳动用工,应先从企业所属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内部调剂,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用工计划。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缩小的,应相应缩减人员。

第七条  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企业增加劳动用工要向市国资委报送计划方案。劳动用工计划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新增劳动用工原因、用工数量、用工岗位、用工条件等相关内容;

(二)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用工计划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批复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方案;

(四)实施股权管理的参股企业,其用工计划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企业申报用工计划方案,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第三章   

第九条  企业依据市国资委批复的劳动用工计划方案,制定具体的招聘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招聘方案应说明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对象范围、方法程序、考试考核内容范围、报名方式、发布媒体及组织领导等内容。

企业应通过中兴云·银川平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过程应接受市人社局、国资委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十条  企业组织招聘人员须采取规范的程序:发布招聘信息受理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拟招聘人员公示备案(核准)聘用,信息发布、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体检考察标准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招聘岗位的特点,可分别组织考试或考核。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应是招录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由企业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招聘方案确定考察入围人员。企业应对考试入围人员组织身体检查。体检标准由企业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根据体检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公示无反映的,由企业自行聘用。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企业考核合格,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可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一)属于我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

(二)涉密岗位或专业特殊岗位人员;

(三)属于急需紧缺专业、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岗位人员;

(四)企业员工跨企业流动人员。

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士官)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企业中流动性大、年龄或学历要求相对较低的基层服务性岗位,在核定的计划数内,报经市国资委备案,可在缺员时,简化招聘程序,根据需求,适当补员。

第十六条  确定拟聘用人选后,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七条  企业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实行备案制。企业根据需要提出用工事项及报酬支付标准,向市国资委备案,由企业自主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工作完成后,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特殊工种岗位和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企业原则上不得招用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作为雇佣关系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用工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违反用工合同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对新招聘的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对考核中出现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的,要严格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职工,至合同期限届满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企业每年应结合劳动用工计划的申报工作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的用工存量、变量和工资情况,并填写《银川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基本情况统计表》,以便市国资委全面掌握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更好地指导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职工总数和执行劳动用工计划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当年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加强对企业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使企业的招聘工作规范、合理。

第二十四条严肃企业用工管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不予批复企业领导人员当年度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如实上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

(二)在申报劳动用工计划方案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批复的劳动用工计划组织实施的;

(四)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体检中参与作弊的;

(五)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题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企业招聘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工企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工作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六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已经聘用的,应当予以清退,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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