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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3/2016-0011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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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6-12-30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国资委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和《银川市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 |
各监管企业:
现将《银川市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和《银川市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两项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面贯彻落实“两项责任清单”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新常态”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两项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落实“两项责任清单”工作。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两项责任清单”的贯彻落实,逐一对照“两项责任清单”内容,自觉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真正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认真组织学习教育活动
各企业要加大“两项责任清单”的公开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企业宣传栏、报纸等形式,在企业内部营造学习清单、落实清单、落实责任的浓厚氛围。要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督促广大职工广泛开展企业“两项责任清单”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做好“两项责任清单”贯彻落实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到真学真懂、真学真用。
三、强化实践运用,确保取得实效
各企业要把“两项责任清单”与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工作有机结合,细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同时,各企业要认真查找每个岗位的安全风险点,并形成全面、详细的安全风险清单,于2017年1月12日之前报国资委。
附件:1.银川市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2.银川市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
单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1
银川市国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序号 | 责任 名称 | 责任内容 |
一 | 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 | 1.企业应具备本表所列安全生产条件(主体责任); 2.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
二 |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三 |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 |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四 |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 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五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 1.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规模以上或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建筑、交通运输、危化品、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煤气作业、构成重大危险源、船舶修造以及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等十大行业领域的企业必须配备安全总监,作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享受本企业副总或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待遇,可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兼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任,聘任的必须要到岗、在岗。 |
六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 “三同时” |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七 |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八 | 依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 1.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九 | 落实对相关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十 | 履行向从业人员告知和教育、督促义务 | 1.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企业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公告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3.企业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
十一 | 落实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 |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八大危险作业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注: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 |
十二 |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3.企业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5.企业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6.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每年组织再教育和培训;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2)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10.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11.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1)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 (2) 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 |
十三 | 严格管理 危险物品 | 1.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工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3.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也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5.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也应当取得相关部门审批; 6.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十四 | 设备、工艺符合安全规定 |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企业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3.企业不得使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企业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在役设备、现有工艺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 5.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安全。 |
十五 | 相关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 | 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十六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符合要求的出口 |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
十七 | 职业健康及劳动防护用品配置 | 1.企业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主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 2.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十八 | 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1.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每年至少组织演练1次;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其他企业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 5.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
十九 | 做好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 1.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信息采编、报送工作机制,确定1名信息联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 2.对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方案、措施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及现场处置、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情况,及时报送;对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等活动情况、辖区或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报送;对重要工作情况,必须要随时报送; 3.报送的信息要真实、全面、客观反映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
附件2:
银川市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序号 | 责任 | 责任内容 |
一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5.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6.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7.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8.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9.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10.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产安全八条规定》:(1)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必须坚决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员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3)必须全面认知风险、辨识危险源,提高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公布隐患自查自纠情况并接受员工和工会监督;(4)必须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设计、施工和防护,危险工艺必须自动控制,危险场所必须实时监测;(5)必须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条件的工作场所,并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6)必须严格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7)必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足额提取和使用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改善安全生产条件;(8)必须配强安全管理力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并持续运行,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台账资料,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11.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八项举措》:(1)必须坚决落实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每个企业对应的监管部门,严格行政许可,落实责权统一;(2)必须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培训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全员培训、杜绝无证上岗;(3)必须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自查自报系统,推动企业主动整改;(4)必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联合执法、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5)必须完善检查制度,科学设置检查方式方法,检查要有计划、有方案、有总结、有书面反馈;(6)必须推进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配足安全监管力量,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和监管能力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台账资料,强化专家技术支撑;(7)必须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救援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8)必须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问责力度,各级挂牌督办的事故要在规定时间内结案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
二 |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1.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督促并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情况; 3.必须坚决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员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
四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
五 |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1.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及时消除; 3.必须全面认知风险、辨识危险源,提高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公布隐患自查自纠情况并接受员工和工会监督。 |
六 |
保证本单位具备合法的安全生产条件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必须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设计、施工和防护,危险工艺必须自动控制,危险场所必须实时监测; 3.必须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条件的工作场所,并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七 | 落实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 企业负责人要轮流现场带班。 |
八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物资,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
九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1.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