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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735995563B/2025-0000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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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07-0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5-07-01 |
名 称: | 银川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园区平台公司绩效考核操作指引》的通知 |
银川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园区平台公司绩效考核操作指引》的通知
银川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园区平台公司绩效考核操作指引》的通知
银国资发〔2025〕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市属各有关企业:
《银川市产业园区平台公司绩效考核操作指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1月9日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产业园区平台公司绩效考核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园区改革发展部署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园区平台公司助力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园区改革有关文件和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制度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银川市范围内承担各类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园区平台公司。其中各园区管委会出资设立的园区平台公司由园区管委会直接考核。各县(市)区、市属国企出资设立,承担园区建设、运营管理的平台公司,按照园区管委会考核分数占70%,各县(市)区、市属国企考核分数占30%的比例折合计算。
第三条园区平台公司考核应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坚持园区主导,各产业园区考核原则上由园区管委会开展,要坚持激励约束对等,引导企业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在落实服务园区改革发展重大战略和专项任务要求的同时,平台公司要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严格执行国有企业投融资、国有资产交易等制度,不断提升企业发展质效。
第二章考核指标和方法
第四条园区平台公司实行分类考核。园区平台公司考核指标可根据产业园区功能定位、发展目标、阶段性任务、职能定位和平台公司经营性质分类确定,提高园区平台公司考核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园区平台公司考核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园区运营指标、经济效益指标、激励约束清单等。其中基本分100分,加分项10分。基本分建议按照共性指标、园区运营指标、经济效益指标2:4:4的占比确定,具体分值由考核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基本分计算时可采用目标值计分法或对标计分法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目标值的,进行适度加减。
(一)共性指标。包括党建、安全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方面内容。
(二)园区运营指标。考核单位根据园区发展阶段、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确定,主要围绕创新发展、风险管控、功能保障指标等方面内容。
1.创新发展指标。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谋划布局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占比(或增速)、战略性新兴产业收入占比、重大攻关任务完成情况、研发人员占比、技术交易额增长率(或占比)等。
2.风险管控指标。包括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两金”占比、清收任务等。
3.功能保障指标。包括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指标。
(三)经济效益指标。按照国有企业“一利五率”的考核要求,主要设置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现金比率、资产负债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经济增加值等关键绩效指标。
(四)激励约束清单。各园区可根据实际,建立激励约束清单,激发平台公司发展活力。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考核单位根据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及加分、扣分项综合计分确定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其中:A>100,90<B≤100,80<C≤90,D≤80。A级企业根据考核得分,结合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数量从严控制。
第七条年度绩效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绩效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考核期初,园区平台公司按照考核要求,结合园区发展规划及年度预算和经营状况,提出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说明材料报送考核单位。考核单位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园区平台公司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经研究后下达平台公司年度目标值。
第九条考核期中,考核单位对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园区平台公司提出预警。
第十条考核期末,园区平台公司依据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及日常考核依据等资料,形成考核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考核单位。考核单位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相关指标负责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对园区平台公司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至园区平台公司。园区平台公司对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考核单位反映。考核单位对有关异议进行核实后,下发考核结果。
第三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平台公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的规定执行。
其他各类社会资本出资设立服务园区发展的公司,园区平台公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通报至公司出资人(股东、实控人),作为园区管委会对平台公司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作为对平台公司各类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平台公司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不合格)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不合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考核单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向平台公司人事管理单位反映考核情况,提出对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调整建议。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属国企要把坚持园区高质量发展作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园区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助力“管委会+公司”运行模式取得实际成效为目标,充分发挥管委会的战略引领与资源配置作用和公司的市场化运作价值,加快形成主业更加突出、形式更加灵活、管理更加高效、活力更加强劲的园区平台公司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属国企作为园区平台公司的出资机构要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指引,结合本园区实际,制定各自的园区平台公司考核细则。平台公司绩效考核中,根据需要,在确定任务指标、考核目标和完成情况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在对其他各类社会资本出资设立服务园区发展的公司考核时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指引由银川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