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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3/2019-00040 发布日期:2019-03-28
发布机构: 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部门: 银川市国资委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银川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银川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银川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银川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银川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约束机制,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和零容忍要求,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国资委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监管企业。

第三条  坚持控制目标与管理目标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监督检查和考评制度,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科学、合理、规范。

第四条 考核内容: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三部分。其中,控制目标考核以事故调查结果为依据;管理目标考核以安全生产档案资料为依据;日常检查以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和市国资委及其他部门检查情况等为依据。

(一)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1.确保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性重特大事故及亡人事故为零;

2.确保所属企业重大泄漏、重大环境污染、中毒事故为零;

3.确保所属企业重大火灾事故为零;

4.确保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性事故发生次数、受伤人数和造成经济损失与企业上年同比有所下降。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依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对各企业责任落实、制度建设、投入保障、活动开展、宣传教育、风险管控、监督检查、应急管理、基础工作、事故处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三)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依据市国资委及其他部门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工作落实、信息反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条 考核方式: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为企业自评和国资委统一考评。

(一)企业自评。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考核自评结果(参照附件2)及对所属企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考核评价科。 

(二)统一考评。市国资委依据企业自评结果通过对企业现场核查、重点抽查、查看企业资料等方式,结合平时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各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核准。 

第六条 考核评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百分制,其中:控制目标占20分、管理目标占60分、日常检查占20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最终得分=控制目标得分+管理目标得分+日常检查得分。

(一) 控制目标考核计分:

1.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每起扣5分。

2.企业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每起扣10分。

3.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及国防科研生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情况的,每起扣5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 管理目标考核计分:

年底由市国资委按照考核细则逐项考核计分(参照附件2)。

(三) 日常检查计分:

市国资委针对企业工作落实情况、现场检查情况、信息反馈等进行综合评定,检查中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每次扣5分。

  考评结果设三个档次:

(一)经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

(二)经考核得分在80分-89分的为安全生产达标企业;

(三)经考核得分在79分及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达标企业。

第八条  考核奖惩

(一)奖励

1.年度考核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由市国资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向国家、区、市推荐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单位)及先进个人。

2.年度考核评定为先进的企业,可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自行奖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含安全生产监督员)。

(二)处罚

1.一票否决。本年度凡出现有关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重特大火灾消防事故、群体突发事件情况之一的,全年安全生产为不达标。

2.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企业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参照本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与更新。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十一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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