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2025-09-28
来源: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解读单位:银川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川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银川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2月6日,银川市国资委修订印发了《银川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银川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实施以来,在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原有办法在监管精准性、企业自主权落实等方面仍有优化空间。为贯彻落实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要求,进一步厘清权责边界、激发企业活力,市国资委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企业及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参照自治区及其他省市先进做法,对原《银川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投资监管体系建设、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管理、投资事后管理、投资风险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八章二十五条,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投资行为作出规范:

(一)总则

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界定了“投资”、“重大投资项目”、“主业”与“非主业”等核心概念范畴,进一步明确企业投资类别(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

(二)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突出企业作为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地位,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并报送备案。实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将投资项目分为禁止类、特别监管类和备案类,实施分类监管。同时建立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投资事前管理

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备案程序,明确企业应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年度投资计划,中期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对特别监管类项目实行事前审核,需报市政府审定的重大投资事项,按程序报批。负面清单外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事后备案。

(四)投资事中事后管理

要求企业加强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定期报送投资完成情况。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企业在项目投资完成后1至3个会计年度内开展后评价,市国资委视情况组织直接评价或企业互评,强化结果运用。

(五)投资风险管理

明确企业应建立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资产负债约束,严禁过度举债。推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国有资本与系统内基金不同时投资同一项目。鼓励通过跟投、风险抵押等方式实现风险共担。

(六)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主要特点

一是实行分层分类监管,厘清权责边界。根据项目性质与影响范围,将投资项目划分为禁止类、特别监管类(其中部分重大事项需报市政府审定)和备案类三类进行管理,明确各类项目的具体范围、报送材料和时间要求,实现放管结合、精准监管。

二是优化负面清单管理,扩大自主空间。修订完善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项目清单,将市国资委事前审核的投资额度触发标准由原“净资产10%或1亿元”调整为“净资产20%”,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激发企业活力。

三是健全全过程防控,落实主体责任。从事前论证、事中跟踪到事后评价,实现投资全流程监管。重点明确企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差异化投资机制和资产负债约束机制,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提升投资安全和效益。

四是转变监管方式,突出管资本主线。通过制度约束、程序规范和事后评价等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减少审批事项,增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提升投资效率与市场化运作能力。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川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银国资发〔2021〕424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您还可通过“市长信箱”栏目提交咨询留言,相关责任部门会为您详细解答。

点击提交留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