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13/2011-0286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1-05-04
责任部门: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1-05-04
名 称:关于开展自然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自然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自然生态环境

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区两县一市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监测站、支队: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更好地发挥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的生态功能,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银川市湖泊湿地保护办法》,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的环境监管,保护生物多样性,我局制定了《银川市开展自然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协调辖区林业等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将专项执法检查自查报告上报局规划与自然生态保护处。

联系人:崔悦慧 6889149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工作 通知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1年5月4日印发

校对:崔悦慧       打印:张佳玉      份数:16份

银川市开展自然生态环境专项执法

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自然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各项工作,严肃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宁夏湿地保护条例》和《银川市湖泊湿地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宁夏湿地保护条例》和《银川市湖泊湿地保护办法》,依法履行统一管理职能,全面调查了解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野生生物资源保护和生态功能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自然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损害野生动植物等自然生物资源,破坏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生态功能等违法活动,进一步提高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保护工作和管理水平,维护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的生态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范围与内容

检查范围为各县(市)区内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湖泊湿地、一般湿地,全面开展检查。主要检查内容:

(一)自然保护区的检查内容:

主要针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问题;

2、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3、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情况;

4、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包括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旅游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要求,是否经过有批准权限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落实有关措施;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的项目建设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5、自然保护区是否已按照(总体规划)要求,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落实了管护、办公用房;是否落实保护区建设和运行经费等情况;

6、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按照保护区条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总体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立了界桩、界碑、界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湖泊湿地的检查内容:

1、是否编制了湖泊湿地保护规划;

2、是否存在违反《银川市湖泊湿地保护办法》的开发和建设活动,是否损害湖泊湿地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3、湖泊湿地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湖泊湿地内的开发建设单位是否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签订保护协议;

5、野生动植物等自然生物资源保护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专项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

为全面做好此次自然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成立银川市自然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执法检查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组 长:刘治全 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尹伟康 市环保局副局长

        白治彪 市环保局调研员

沙 莎 市环保局助理调研员、市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 员:崔悦慧 市环保局自然生态与农村环保主管

李 伟 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

王 辉 兴庆区环保分局局长

高晓杰 金凤区环保分局局长

王慧娟 西夏区环保分局局长

伍永琪 永宁县环保局局长

秦建忠 贺兰县环保局局长

杨登万 灵武市环保局局长

            李 聪 市环境监测站生态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环保局规划与生态保护处。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负责辖区内的自然生态环境环境专项检查工作。

四、专项检查的形式

采取各县(市)区自查和市环保局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一)开展自查。三区、两县、一市环保局要主动协调联系辖区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执法检查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银川市湖泊湿地保护办法》、《行政监察法》,对照检查内容对本辖区内的自然生态环境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全面检查。在各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银川市环保局邀请市人大有关领导,并联合市林业局、湿地办等有关部门对全市自然保护区、重点湖泊湿地进行专项检查、抽查。

五、时间安排

为切实把此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出实效,整个专项执法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1年5月10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环保局组织开展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并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银川市自然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检查阶段(2011年7月1日至7月31日)。银川市环保局邀请市人大有关领导,并联合市林业局、湿地办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湖泊湿地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

(三)整改与落实阶段(2011年8月1日至9月15日)。根据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县(市)区环保局抓好整改落实。

(四)总结阶段(2011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各县(市)区环保局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形成总结保护,并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上报银川市自然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措施及要求

开展自然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对于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环保局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专项执法检查抓实做细,圆满完成任务。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根据本辖区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的特点,切实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的组织与领导,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法,抓好做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银川市湖泊湿地保护办法》、《行政监察法》、《环评法》,依法检查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内的开发建设项目是否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是否与具体管理部门签定保护协议等。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建设;对已建成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治理;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内进行的资源开发和破坏性建设活动,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三)全面检查,掌握实情。各县(市)区环保局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一定要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的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调节功能以及建设项目数量、性质、规模等情况,为下一步深入细致开展此项工作奠定基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