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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3/2011-0300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1-11-02
责任部门: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1-11-02
名 称:关于报送环评机构自查报告及日常考核情况的报告

关于报送环评机构自查报告及日常考核情况的报告

 关于报送环评机构自查报告及日常考核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环保厅: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96号)及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宁环办发[2011]191号)要求,银川市环保局立即组织本市范围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自查,并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银环保函[2011]59号),严格按照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要求严密部署,现将各机构自查情况及考核情况汇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我市登记在册的环评机构共有9家(清华大学已退出),区内长期固定注册经营的有5家,分别是宁夏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银川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宁夏智可达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宁夏大学(银川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由于内部机构整合暂停业务);区外的4家,分别是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南京师范大学、固原市环保所。区外4家机构于2011年初陆续进入我市登记,时间短业务少。大部分业务由市内5家单位承担。银川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量每年平均在300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从近年来审批情况看,总体情况较好,机构的资质管理、专职技术、工作质量等整体环评市场秩序较正规。根据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专项检查通知精神,我局严密部署了此项工作,并积极组织辖区各单位进行自查。目前,各单位已按要求提交了自查报告(附后)。

二、考核情况

银川市环保局严格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的规定,2011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银川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我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银环保审函〔2011〕27号),《通知》明确了凡进入银川市环评市场所需条件及注意事项,实行登记制度,并自觉接受银川市环保局的业务考核。《银川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细化、明确了银川市环评机构的日常管理的实施细则及定期考核的方式、时间等,为我市强化环评机构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提供了管理依据,切实提高我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科学性,为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科学的环境决策。7月底,完成了环评机构的半年考核,考核结果1家被评为A级,6家被评为B级,无C、D级别机构。虽然我市范围环评机构整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个别问题,比如环境影响评价市场运行尚待规范、部分环评文件编制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因不能为审批提供可靠、真实、客观的依据,需要重新修编的情况等;一些单位不能够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规定,收费标准不一,随意压低、抬高价位,导致环评市场呈现恶性竞争。

三、下一步工作

根据目前银川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各单位存在的个别问题,我局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及《银川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加强所辖环评单位的管理,逐步完善各项法规、规章。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使我市环评市场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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