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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3/2012-0236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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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2-02-22 |
责任部门: | 市环保局 | 发布日期: | 2012-02-22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关于印发《银川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基层单位:
现将《银川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公车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银川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环保局系统公务车辆的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确保公务用车行车安全,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务用车成本,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务用车是指环保局系统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所使用的车辆。
第二条 局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务车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务车辆要实行统一管理,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派车制度。
第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车;严禁酒后驾车; 严禁用公务用车接送子女上下学、参与婚丧嫁娶、祭祀扫墓、探亲访友、外出旅游等。严禁使用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律先予以停职,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司机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公车造成后果的,一经发现,一律调离岗位。
第四条 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企业和服务对象借用车辆;严禁将本单位车辆交给或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上下班不得公车接送。对违反本规定公车接送上下班,且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问责处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特别是执法车辆必须停放在本单位指定的停车地点,不得乱停乱放,更不得停放在娱乐场所门前,节假日实行公车封存制度,无特殊情况公务车辆必须入库封存。因不按规定停放,导致车辆损伤或被盗的,由相关责任人赔付。
第七条 公务车辆要服从使用管理安排。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公务用车。监察大队、监测站和各区环保分局配备的车辆由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工作运行用车。
第八条 严格落实公车油耗每月通报制度。所有公车实行油卡加油制。所有公务车辆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车辆行驶里程、耗油量、低值易耗品、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明细由办公室进行统一公示。
第九条 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带头执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凡因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违法违规驾驶公务用车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车辆管理人员和公车使用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川市环保局机关、各基层单位。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