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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3/2012-0242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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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2-05-22 |
责任部门: | 市环保局 | 发布日期: | 2012-05-22 |
名 称: | 关于开展煤场、料场、渣场等堆场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各企业:
露天堆存的煤场、料场、渣场等堆场产生的扬尘污染已成为我市大气颗粒物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严重影响全市空气环境质量。集中解决全市堆场扬尘污染问题是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巩固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加快建设“两型”社会的需要。为此,我局决定开展全市煤场、料场、渣场等堆场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
银川市两县一市三区范围内具有煤场、原料场、渣场等堆场的企业、单位。
二、整治标准和要求
1、密闭存储。煤炭、生产原料、废渣等长期性堆场,根据条件建设仓库、储藏罐、防风抑尘墙和整体覆盖等封闭性或半封闭性设施;临时性堆场应使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必要时进行喷淋、固化处理。堆场高度不得高于防护措施的高度。
2、密闭作业。对于装卸作业频繁的原料堆,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对于搅拌、粉碎、筛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活动,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不具备密闭条件的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3、绿化固定。对于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废渣、矿渣等),在堆场表面进行覆土、种植植物,通过植物生长来固定废弃物堆,减少风蚀起尘。
4、场地硬化。物料堆场必须全部硬化,并采取防渗措施。进出堆场的道路要进行硬化,并区分堆场内的堆料区和运输道路,及时清除路面上散落的物料,保持堆场内道路平整、整洁,并定时洒水。堆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台及其配套冲洗保洁设施,车辆应当在冲洗干净后,并做好遮蔽工作,方可驶出堆场。
三、时间安排
1、摸底调查阶段(5月20—6月5日)。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全市具有堆场的企业、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摸清堆场的基本情况。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确定整治名单,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2、整改、清理阶段(6月6日—8月5日)。各企业、单位按照整改通知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10个工作日内报辖区环保局和银川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负责督促企业、单位按时限和标准进行整治,确保整治进度和质量。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清理。
3、总结验收阶段(8月6日—8月20日)。市环保局组成验收组对全市堆场环境综合整治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并将结果作为县(市)区环保(分)局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保障措施
1、加大扬尘排污费征收力度。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大扬尘排污费征收力度,对露天堆放,不采取防护措施的堆场要高限核算扬尘排污费,激励企业主动开展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严格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措施。各县(市)区环保(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银川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堆场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清理一批污染严重的堆场。对拒不进行整治或整治不到位,污染严重的堆场,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清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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