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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3/2012-0244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2-07-18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2-07-18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银川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水平,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有效从源头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依法、便民的原则,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环保局审批以及国家、自治区环保厅委托审批或监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及区域开发项目。

第三条 银川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报告书以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处负责工业类报告书以上验收工作,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市、县(区)环保(分)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工作,市辖三区环保分局负责报告书以下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及除工业类报告书以下验收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审批、监察、验收必须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各相关单位应严格依法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受理

1、银川市政府政务大厅(含三区大厅)环保窗口负责公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报所需材料清单(政务大厅环保窗口、三区环保分局、市环保局网站、政务大厅网站都有申报表格和所需材料清单),并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出具受理回执单,政务大厅(含三区大厅)环保窗口现场办结。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申报环保审批手续;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或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申报环保审批手续。

2、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含三区大厅)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对于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污染治理后不能满足总量要求、明显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由政务大厅说明原因直接退回。

3、未列入环保部分级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环保局受理并审批。

4、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与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填写现场踏勘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提出意见,三区政务大厅直接办理。

5、餐饮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批,建筑面积600㎡以下或6个基准灶头以下项目,由辖区环保分局现场踏勘,提出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完成),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辖区政务大厅现场办理排污许可证。建筑面积600㎡以上或6个基准灶头以上,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辖区环保分局或政务大厅受理,由辖区环保分局踏勘现场提出意见,辖区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受理按建设项目报告表程序审批。

6、娱乐、洗浴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批,建筑面积1000㎡以下项目,由辖区环保分局现场踏勘,提出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完成),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辖区政务大厅环保窗口现场办理排污许可证。建筑面积1000㎡以上项目,辖区环保分局踏勘现场提出意见,辖区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受理按建设项目报告表程序审批。

7、对重大项目组织召开受理情况审查会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监察支队、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分)局参加,经会议研究形成受理决定。对自治区环保厅委托审批的项目,由行政审批处向自治区环保厅汇报受理结果。在农村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意见》的规定。

8、重大项目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起草书面受理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审签。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政务大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答复意见,且通知建设单位。

9、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市)三区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后,辖区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受理按程序办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建设项目的审批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执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酶制剂、酵母等项目由地级市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监督、指导县级环保部门做好项目审批工作。

1、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建设单位依据所在地环保分局现场踏勘意见和辖区大厅受理意见,如实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盖章确认。辖区政务大厅环保窗口现场内办结。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1)建设单位依据受理意见,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表)。

(2)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送审稿)、大纲文字版两份、电子版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一份等材料,报告书以上项目报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报告书以下报辖区政务大厅环保窗口,由政务大厅(含三区大厅)环保窗口进行初审,并出具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内容。

(3)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后,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在银川市环保局网站和政务大厅网站公示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

(4)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大纲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报告表类项目,除可能对周边环境、敏感点造成影响的项目外,其它项目不进行技术评估)。

(5)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大纲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一般应在7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6)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文字版二份、电子版一份、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一份(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专家名单等材料报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报告表报批稿报三区政务大厅窗口。

(7)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应依据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文件(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以及公众反馈意见,起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不进行技术评估的报告表类项目,市政务大厅(三区大厅)环保窗口提出审查意见,起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报主管(分)局长、(分)局长签发。

(8)对需要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总量指标,由环境监督管理处核准排放总量。

(9)对编写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敏感建设项目,由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准备审批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局务会进行研究。城建类房地产报告书项目不再提交局务会研究,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提出审查意见,起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签发。

(10)经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签发,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15个工作日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算在内)。

(三)审批结果公示

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及时在银川环保网站和政务大厅网站公布项目审批清单。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

第六条 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批复下达及国家、自治区环保厅审批项目的批复接到后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表(书)送达市环境监察支队、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分)局。

第七条 市环境监察支队、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分)局在接到审批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后,应立即安排监察计划,一般性建设项目每三个月监察一次,对重大项目、敏感项目应每月监察一次,并将监察情况每季度书面报局监督管理处。

第八条 对重大项目建立专门档案,对建设项目的进展、“三同时”的执行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并将监察情况及时报局监督管理处。

第九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市环境监察支队,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分)局制作项目建设期间“三同时”环境监察报告(统一格式),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同时监督企业及时申请验收。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试生产申请 

1、项目建成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向辖区环保分局提交试生产申请,并报告试生产的起止时间。对于试生产申请,一般项目由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分)局进行现场检查。对于重大项目或者自治区环保厅委托进行检查、验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辖区环保分局在接到试生产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项目试生产的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排污口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要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及时报告辖区环保分局或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处。超过试生产期限未申请验收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分)局责令限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验收监测

4、建设单位在环保分局同意试生产后,委托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监测。环境监测站按照验收监测规范组织进行验收监测,并及时与环保分局进行联系。

5、对重大项目的验收,银川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委托合同生效10个工作日内,编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实施方案报市局监督管理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工作。

(三)验收批复

6、建设单位应在验收监测结束10天内应向所在地环保分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环境保护情况总结及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分)局出具的该项目建设期间环境监察报告。

7、各环保分局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组织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验收(小组)委员会意见。

8、除经银川市环保局局务会议研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验收外,其他项目验收由各辖区环保局负责。

9、对重大建设项目予以验收的,由市局监督管理处在银川市环保局网站和政务大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10、辖区环保分局依据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组意见、公众意见等对该项目做出是否同意验收的书面意见。对重大项目的验收由监督管理处提交局务会审查后,报主管局长、局长签发。

(四)验收整改

11、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辖区环保分局对建设单位提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分)局对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12、经整改完善的,重新申请验收届时未达到整改要求、不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整改。

(五)验收结果公示

辖区环保分局、市局监督管理处及时将建设项目验收清单在银川环保网站和政务大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县(区)环保(分)局提出意见,县(区)环保(分)局直接办理。

第五章 排污许可证办理

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年检

(一)新审批项目排污许可证的办理

1、餐饮娱乐服务业登记表类项目:提交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工商名称核准备案、法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原件)、辖区环保局审批、验收意见、餐厨垃圾处置协议,手续齐全,辖区政务大厅窗口现场办理排污许可证。

2、餐饮娱乐服务业报告表类项目:提交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工商名称核准备案、环评批复、验收意见、餐厨垃圾处置协议,由辖区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人员核算排污量后现场办理排污许可证。

3、工业企业、城建类登记表项目:提交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有固废产生的需提供固废处置协议),手续齐全,辖区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办理排污许可证。

4、工业企业、城建类项目报告书(表)项目:提交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有固废产生的需提供固废处置协议,有危废产生的需提供处置协议和转移联单)后,辖区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人员依据该项目环评文件、生产工况及《验收监测报告(表)》核算排污量后现场办理排污许可证。

重点工业源需依据市环保局下达排污总量,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受理,环境监督管理处核算下达排污量,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办理排污许可证。

5、对登记表类餐饮娱乐服务项目需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由辖区环保分局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许可证年检换证

6、餐饮娱乐服务业项目:持证单位在年检时提供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排污费缴费发票复印件,辖区环保分局在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审核专用章。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提供上一年度排污费缴费发票复印件交回旧证,手续齐全,辖区环保分局现场更换排污许可证。

7、工业企业、城建类项目:持证单位在年检时提供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排污费缴费发票复印件,辖区环保分局书面意见,辖区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在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审核专用章。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提供上一年度排污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及辖区环保分局意见,交回旧证,手续齐全,辖区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更换排污许可证。

8、重点污染源企业:重点工业源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受理,环境监督管理处需依据局下达排污总量,核算下达排污量,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办理排污许可证。限时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章                               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审批、验收建设项目的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市环保局将依据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监管职责,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档案不全的,市环保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全系统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监察部环保总局第10号令《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执行,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银川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暂行) 》(银环保发[2009]54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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