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13/2015-0001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5-01-30
责任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5-01-30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运营公司:

为规范和完善银川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确保自动监控设施连续、稳定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依据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我局制定了《银川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运营公司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日常运营维护工作。

 

附件:银川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30日

 

 

 

 

 

 

 

 

 

 

 

 

 

抄送: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基层各单位。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30日印发

                                           共发17份 


附件:

银川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

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规范和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确保银川市自动监控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依据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辖区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活动。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对象主要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测、监控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网络传输设备等。

  实时监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重点污染源排污情况属政府执法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政府采购中标单位运营的,其运营费用由银川市政府和污染源企业共同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未中标单位运营的,其运营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必须保障自动监控设施基本运行条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信息中心对本辖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

  运营管理考核要求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用“公开招标、社会运营,企业负责、环保监管”的运行管理模式。对国控、区控、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

  运营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稳定运行的责任人,对仪器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和运营合同中规定的监测指标和频次、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有效率、有效性审核通过率等内容开展运营工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工作规范性,主要包括:

(一)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等。

(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内容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工作。现场巡检频次不得少于1次/周/每点位,要对站房内的环境和温度进行检查,确保站房整洁;每周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清洁,保证仪器内部管路通畅,防止堵塞和泄漏;定期进行系统保养;定期更换药剂、标和耗材,所用的药剂和标样应在容器上标明名称、浓度、厂家、有效期等信息;对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并有企业和运营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运营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内容进行校准和校验工作,对校准和校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并有企业和运营单位负责人签字废水:a.每48h自动进行监测仪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b.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流量比对试验(管道式流量计应做计量检定)和质控样试验;c.每月应进行CODcr转换系数的验证;d.应进行现场校验,包括自动校准或手工校准,每季度应进行重复性试验、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试验。废气:a.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流速CEMS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b.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月至少用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c.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月至少用校准装置通入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d.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气态污染物CEMS每15d至少用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或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e.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EMS每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f.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一致,进行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g.每月至少做一次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

(四)运营单位应当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包括停用或更换)、易耗品和标准物质更换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有企业和运营单位负责人签字。

(五)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仪器参数,不得擅自更改参数,并确保分析仪与工控机、数采仪、监控平台数据在规定误差范围内。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性,主要包括:

(一)设施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传输数据时,接到环保部门通知后,运营单位必须在4h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若6h内无法排除,应采用人工方法进行监测,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h,并有运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若72h内仍无法排除仪器故障,应当向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申请安装备用仪器,且仪器必须通过国家环保部(除流量计)和计量部门认证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仪器进行一次校验和比对试验,并有详细记录。

(二)运营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负责不得人为控制、编造、修改监数据以每台自动监测设备作为核准单元,其半年设备运转率必须达到95%(含)以上;以每个监控点作为核准单元,其半年数据传输有效率必须达到85%(含)以上。

(三)如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存在连续超标或日均值超标等情况,接到环保部门通知后,单位当积极配合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在4h内赶到现场进行看。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主要包括:

(一)运营单位应当确保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能够通过现场标样校验和比对监测考核,监测数据在规定误差范围内。

(二)运营单位做好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能够通过季度有效性审核。若因企业自身原因,即自动监测设备老化(设备使用6年(含)以上)、故障频次较高、生产工况不稳定等,导致自动监测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由企业承担责任;若因运营单位日常运营维护不到位,导致自动监测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由运营单位承担责任。

十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整体运营能力,主要包括:

(一)运营单位必须在银川市设立办事处,建设配件库,保证日常耗材、备用整机或仪器关键零部件充足,并对备品备件进出库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实验室,并获得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资质认证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上岗证,能够进行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等)和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流速、氧含量等)项目的分析化验;按相关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备案。

(二)运营单位现场操作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培训,每年必须拟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培训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三)运营单位应当具备运营项目实际样品监测分析能力,分析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定期对其进行标样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归档。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产生的废液应由社会化运行单位统一收集,按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处理,并在运行台账中加以记录。

(五)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运营单位将上季度自动监测设备运营自评报告每次进行标样和实际样品的自查比对结果进行汇总上报市环境信息中心。自评报告应包括:设备运行情况分析、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及企业生产状况说明等。

(六)运营单位按上半年和全年向市环境信息中心提交运营工作总结、核心部件更换情况报告和记录表,记录表中应注明更换设备的名称、数量、型号、功能、生产日期、价格等信息,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认可。

(七)设施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传输数据的,运营单位在24小时内书面上报至市环境信息中心自动监测设备如出现重大故障或长时间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在48小时内书面上报至市环境信息中心进行处理。

  组织实施及责任分工

十二  银川市环境信息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运营单位实施考核。信息中心根据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运转率、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结合设备实际运行及人工数据报送情况,对数据完整性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运营单位基础设施配备、操作人员管理、废液回收、资料报送和上级环保部门核查情况,对其整体运营能力进行综合评分;负责对运营管理考核情况进行核实汇总,计算上半年和下半年考核成绩,向运营单位通报考核结果。

十三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于每季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对辖区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并将填写现场检查表(盖公章)于季度第1个月10日前报送至市环境信息中心

十四  在日常抽查和考核期间,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检查情况对运营工作规范性进行综合评分,并填写现场检查表。

十五  银川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标样校验和比对监测,结合每季度有效性审核比对监测结果,对数据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运营单位运营能力评估情况、实验室分析人员标样考核情况对其整体运营能力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与奖罚办法

十六  银川环境保护局考核领导小组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对中标的运营单位开展一次运营维护工作考核,以每个监控点作为核准单元,根据考核结果支付财政补助运营费用。

十七  每次考核按100分制评分,分值小于85分为不合格,分值大于85分(含)为合格。评分细则为运营单位工作规范性(25%)、在线监控数据上报的完整性(30%)、现场比对监测和现场标样校验的准确性(30%)、整体运营能力考核(15%),符合未建设、未联网、未验收或未与企业签订运营合同等条件之一的自动监测设备不参加考核。

十八  监控点考核合格的,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当年半年的财政补助运营费用,上半年支付全年运营费用的40%,下半年支付全年运营费用的60%。考核成绩70分以下的,扣除涉及到的监控点当年半年运营费用的20%,年底退出银川市运营市场;考核成绩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扣除涉及到的监控点当年半年运营费用的10%,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考核成绩80分以上85分以下的,扣除涉及到的监控点当年半年运营费用的5%,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运营单位在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考核期间,综合成绩均达到90分以上的,市环保部门将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资金来源于扣的运营费用。

十九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考核领导小组对各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的监控点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比例占各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的监控点25%以上。抽查结果在70分以下的,取消其对涉及到的监控点运营资格;抽查结果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一级警告,扣除涉及到的监控点当年半年运营费用的10%,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抽查结果在8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二级警告,扣除涉及到的监控点当年半年运营费用的5%,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十  上半年和下半年考核中,运营单位“工作规范性”评分方法:考核期间现场检查评分占考核评分的60%各县(市)区环保(分)局每季度例行检查评分占考核评分的40%

第二十一条  因自动监测设备老化(设备使用6年(含)以上)、故障频次较高、生产工况不稳定等因素,导致季度有效性审核比对监测未能通过,所有责任和复测费用由企业承担,有1次未通过审核的,市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有2次(含)以上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必须更换自动监测设备并接受市环保部门的处罚。因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营维护不到位,导致季度有效性审核比对监测未能通过,所有责任和复测费用由运营单位承担,有1次未通过审核的,扣除涉及到的自动监测设备当年半年运营费用的10%,有2次(含)以上未通过审核的,扣除涉及到的自动监测设备当年半年运营费用的20%。

二十二  上级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期间,若发现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存在问题并被通报的,扣除涉及到的监控点当年半年运营费用的5%。

二十三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每台自动监测设备作为核准单元,扣除当年半年运营费用的10% :

(一)有公众举报或环境监察发现企业恶意排污但上报数据正常,经核查属实的(不包含企业污染物未通过排污口排放,导致自动监控设备无法真实检测的情况)。

(二)设备故障频次较高,每台设备每月累计超过5次,影响数据传输有效率的(不包含因设备老化导致的情况)。

二十四  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环保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不包含因设备老化导致的情况);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至市监控平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与企业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数采仪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二十五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环保部门核实后,取消其在银川市的运营资格,以企业作为核准单元,不支付其当年财政补助运营费用:

(一)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二十六  银川市辖区内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由未中标单位运营的,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考核领导小组参照本办法对其运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和考核,考核成绩向企业通报。

二十七  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行。

第二十八条  考核依据: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2005]28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环保[2012]19号);

(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2012]20号);

(七)《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680号);

(八)《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5-2007);

(九)《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

(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宁环办[2009]203号);

(十二)《关于印发<银川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环保发[2012]22号);

(十三)《关于印发银川市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环保发[2012]

235号)。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