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两县一市环保(分)局、各基层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关于“8·12”天津爆炸事故的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工作,严防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5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二、检查范围
检查全市范围内所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区域(库房、仓储区等),以及周边有学校、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罐区。
三、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对于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和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法予以打击和取缔,对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的环境保护要求、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于存在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不够、选址不当等问题环评文件,依法责令有关企业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情况。历次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执行情况、环境应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化学品特点,查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针对特征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贮存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四、检查方式
(一)生产经营单位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市) 区环保部门责成辖区内有关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检查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对自查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应立即整改,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二)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全面检查。收到通知后,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检查内容对辖区内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核查企业自查工作落实情况,对存在未开展自查工作、自查流于形式和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市级环保部门督查。局稽查科、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对照检查范围和内容,开展全市督查工作,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各地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危化品罐区环境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有关单位要将本次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做到统一部署,全面协调,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
(二)加强督查,严格执法。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力度,加强与其他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司其责,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保障全市环境安全。
(三)深入开展危化品企业环境安全大检查。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危化企业的所有罐区、仓储区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将督促检查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查出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周边有学校、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罐区、仓储区进行重点检查。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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