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基层各单位:
根据《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的通知 》(简称《分级审批规定》)(宁政办发〔2015〕83号)、《关于加强全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宁环发〔2015〕9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政放权,对《分级审批规定》之前由自治区环保厅、市环保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
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由自治区环保厅(已下放的)、银川市环保局、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属于《分级审批规定》中明确由市级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风电、生物质发电、电石、金属锰、合金冶炼及制造等16类别的,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市)环保局负责。
二、市辖三区范围内的所有登记(备案)表类项目验收由三区环保分局负责,其余项目仍由市环保局负责。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3号)中已降级类别的项目,验收时按照降级后的级别进行验收。
四、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仍由市环保局负责。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完成后,验收意见按照原审批部门分别报自治区环保厅、银川市环保局备案。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