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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3/2017-1321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17-05-11
责任部门:银川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7-05-11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各科室、基层各单位,三区两县一市环保(分)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查整治纳污坑塘环境问题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7616号)、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开展纳污坑塘全面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宁环办函〔201773号)要求,银川市环保局制定了《银川市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   张海轩

电  话:0951-8679829

 

邮  箱:zhengjike@126.com

   

    附件:1. 银川市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 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511


银川市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深刻汲取河北、天津向坑塘违法排放、倾倒污染物,威胁区域环境安全问题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做好我市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相关工作部署,以讲政治、顾大局、负责任的态度,全面开展全市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查清查实,不留死角,有序开展综合整治。严格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向坑塘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彻底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问题,坚决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通过市县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方式,摸清现存纳污坑塘底数,找出污染物来源,制定科学整治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整治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污染反弹,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工作。各辖区环保(分)局组织实施,安排专人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三、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5月5日—5月20日)。根据环保部和区环保厅的工作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责任人员、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深挖死角,查清查实辖区内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输渣、冲灰过程中使用高浓度废水的环境违法问题,520日前报送排查工作总结、排查情况表和整治工作方案。

(二)综合整治阶段(5月21日—6月30日)。对发现的纳污坑塘问题及时汇总,针对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等特点,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治时限,并报辖区人民政府研究后,依法开展综合整治。对排查出的纳污坑塘问题拉条挂账、攻关销号,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不留死角,坚决取缔坑塘排污问题,整治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长效机制(7月1日至长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环保局将对各辖区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综合督查。各县区应建立纳污坑塘巡查检查机制,对排查出的纳污坑塘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防止纳污坑塘污染死灰复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排查。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要充分认识到此次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立即组织全面排查辖区内存在的排污坑塘和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的环境违法问题,尤其是对城乡结合部及偏远地区可能存在非法向坑塘内排放、倾倒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接纳工业废水的各类坑塘进行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市环境监测站要根据各县区摸排情况,逐个实施监测。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在56日前将工作责任人员名单报监察支队工业大队。

(二)突出检查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要充分利用移动执法终端等先进科技手段,对全市范围内各类纳污坑塘开展排查,需要无人机协助排查的由监察支队联系人负责协调。突出重点行业检查,重点加强对城市集污管网铺设不到位的畜禽养殖、电镀制药、毛皮加工、造纸、印染染化、品加工、生物发酵、石油化工及十小企业等涉水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情况检查。突出重点区域检查,加强对无自然水体流经地区的监督检查,查清区域内污水排放去向,严禁非法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

(三)加大惩处力度,曝光典型问题。邀请媒体和公众全程参与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直接查处、直接在媒体曝光。要综合运用《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等各类手段,对检查中发现的私设暗管、恶意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在排查整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整治工作懈怠、未按时上报情况和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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