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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3/2017-1324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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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7-05-19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环保局 | 发布日期: | 2017-05-19 |
名 称: | 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
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保(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整治,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现就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畜禽养殖业污染底数和污染物排放现状,完善、更新规模化重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档案和相关信息数据库;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工作计划,督促整改到位;防止和减少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落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清理整顿。
二、检查对象及重点
各县(市)区环保、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和备案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参考名单另附)。重点对《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畜禽散养密集区)进行检查。
各县(市)区也可结合实际,对达到环保或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登记或备案规模标准,但尚未登记备案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群众投诉强烈的畜禽养殖户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选址情况。场址是否建在各级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是否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是否位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是否位于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要求。
(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在投入运营时是否落实。
(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情况。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干湿分离等措施;是否建有污染治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设置畜禽废弃物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防恶臭等四防措施;是否对畜禽废弃物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是否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四)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是否按《宁夏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宁环发〔2014〕13号)规定规范化设置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和去向,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现象,废水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物排放是否做到稳定达标。
(五)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等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等。
四、整改要求
(一)对地处禁养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报请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关停搬迁工作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
(二)对没有进行环评审批的新、改或扩建的养殖场,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罚。
(三)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依法处罚。
(四)对废水治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五)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流失、遗撒或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六)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
(八)对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罚。
对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五、工作时间和方式
时间为2017年5月至10月。
本次执法检查以属地自查自纠为主;市环保局及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将适时对部分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进行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做好协调配合。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把其作为遏制农村环境污染、强化农村环境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按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制定方案、分解任务、完善机制,强化目标考核,切实提高专项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支队、各县(市)区环保(分)局要以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环保监管档案,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逐步把规模化畜禽养殖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三)加强引导,注重防治结合。各县(市)区要加大引导力度,加强技术指导,积极引进并推广符合本地实际的环保型养殖新技术,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四)加强宣传,强化舆论监督。各县(市)区要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既要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监督,又要获得畜禽养殖业业主的理解和参与。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违法案件,以及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清理情况,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审核,强化信息报送。请各县(市)区认真组织开展信息报送工作,要建立本辖区内的信息报送网络,确定专人负责,加强管理,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准确。要加强填报数据的审核,自查自纠;环境监察支队要认真把关,各县(市)区要将汇总表(附件1、2)和工作总结(纸质版及电子版)于2017年10月16日前报送环境监察支队,支队汇总审核后将汇总表(附件1、2)和工作总结(纸质版及电子版)于11月3日前报送市局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联 系 人:市环保局生态科 崔悦慧
电 话:6889149 电子邮箱:hbjcyh@126.com
附件: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环境执法检查情况汇
总表
2.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汇总表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19日
附件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环境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项目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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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总数(猪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和牛100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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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的畜禽养殖场数量(猪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和牛100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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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养殖情况 |
禁养区养殖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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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政府关闭或搬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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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关闭或搬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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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
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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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评但未进行“三同时”验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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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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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三同时”验收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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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或者 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
无综合利用设施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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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新建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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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转及其污水达标排放情况 |
不能正常运转或污水不能达标排放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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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达到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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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贮存设施和场所 |
无防渗漏、溢流雨水、恶臭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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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达到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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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缴纳情况 |
缴纳排污费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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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缴纳数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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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排污许可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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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整治、关闭情况 |
停产整治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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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数量(不含禁养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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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处罚企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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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数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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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限期整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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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检查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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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
养殖场/小区名称 |
地址 |
畜禽种类 |
存栏量 |
出栏量 |
是否已搬迁或关闭 |
计划搬迁或关闭时间 |
地市 |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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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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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养殖类型:包括猪、鸡、牛等。2、养殖规模:猪以“头”计,鸡以“万羽”计,牛以“头”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