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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3/2017-7040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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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18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环保局 | 发布日期: | 2017-12-18 |
名 称: | 关于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巡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 |
市环境监察支队,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环保(分)局:
2017年11月9日至14日,环境保护部等7部委联合组成“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第八巡查组对我市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现场巡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为继续深化全市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工作,现要求各责任单位提高认识,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为落实此次督查组提出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贺
兰山、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银川市区域内)清理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治重点工作任务
(一)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旅游开发、风电开发等活动,依法依规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
(二)对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挖沙、采石、工矿企业、资源开发项目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必须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搬迁退出,并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恢复。
(三)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实验区旅游开发设施,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对环境影响大的要坚决退出,环境影响较小的可适当保留。
(四)对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居民点,要列入生态移民搬迁计划,逐步实施搬迁。
(五)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自然保护区内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点位,要立即停止建设,迅速开展整治。
(六)对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依法查处并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恢复原状并做好生态修复。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认真梳理问题
在“绿盾2017”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保护区内人类活动进行再排查、再梳理,分析情况、区别对待。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环保(分)局要积极与辖区政府、林业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信息共享,主动联合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履职尽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能,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整改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和种植养殖业下达停工通知,停止一切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采取关停、拆除、恢复原状等措施,力促整治见成效;对有依据可以保留的项目,要督促及时完善环评手续。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要主动指导、督促、稽查下级环境监察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依法依规、按时保质的完成整改任务。
(二)建立台账档案
要全面掌握贺兰山、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银川市区域内)的基本信息,核实环保审批等环保手续,按照督查要求,抓实抓好,特别是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的问题,要分类建立档案台账,制订督账、销账等制度,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环境执法提供数据支撑。
(三)加大监管力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环保部令第21号)、自治区环保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宁环办发〔2015〕44号)的要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一步加强银川市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整治见效果。
市环境监察支队,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环保(分)局要按照此次督查确定的时间节点,按照环保职责,积极主动作为,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及时整理上报环境执法最新动态,并于本月25日之前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联 系 人:徐瑾 孙娜 联系电话:0951-8679815
附件:自然保护区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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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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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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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项目名称 |
检查 次数 |
出动 人次 |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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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 取缔 |
停产 治理 |
限期 补办环评 |
限期 治理项目 |
现场 纠正 |
实施 经济 |
移送其他 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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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