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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3/2017-0012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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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26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环保局 | 发布日期: | 2017-12-26 |
名 称: | 关于加强黄河水生态保护治理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
根据《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97期)及《自治区发改委 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问题整改工作的函》(宁发改环资函〔2017〕1368号)要求和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黄河宁夏段河长马顺清同志2017年11月22日召开的黄河水生态保护治理专题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保护黄河、治理黄河、修复黄河银川段水生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措施,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直接入黄河、入排水沟排污口治理
(一)直接入排水沟排污口治理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督办,各县(区)环保(分)局具体负责。在近期的检查中发现,平伏桥四清沟与通达街交汇处桥下涵洞处有污水直排,友爱街与贺兰山路交叉口桥洞有间歇性乳白色污水排出,三二支沟暗涵有污水直排,银新干沟友爱街与大连路交叉处有污水排出等现象。对已封堵的排污口,定期开展巡查督查,巩固封堵成果,坚决杜绝偷排偷放;对正在治理的排污口,加快整治进度,于2017年年底前彻底完成整治任务;对提标改造后拟保留的排污口,督促企业尽快完成提标改造,2017年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二)已经封堵的直接入黄河排污口治理工作,由各县(区)环保(分)局负责,巩固封堵成果,坚决防止反弹,一旦发现偷排情况,公开予以曝光并严肃问责处理。
(三)入黄河排水沟人工湿地建设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分)局、水务局、林业局加强协调合作指导,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加快推进重点入黄河排水沟人工湿地建设,确保2018年6月底完工试运行,水质达到IV类标准。
二、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一)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督办,各县(区)环保(分)局具体负责。对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工业园区要加强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水稳定达标排放。督促再生资源园区污水处理厂加快调试,确保2017年年底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完成验收;加大对暖泉污水处理厂、北控望远污水处理厂、灵武羊绒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确保污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稳定达标排放。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已完成提标改造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加大监察、监测频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督促第一污水处理厂,加快提标改造施工进度,督促第二、四、五、永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加快调试运行,确保2017年年底前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三、加强水质监测工作
黄河银川段、直接入黄河及入排水沟排污口等的水质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加强对水生态水质的监测和对数据的分析,按照“河长制”的要求,实行通报制度。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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