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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3/2018-0282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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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8-01-25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环保局 | 发布日期: | 2018-01-25 |
名 称: | 关于上报2017年银川市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自查总结的报告 |
自治区环保厅环境监察执法局: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执法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宁环监发〔2016〕96号)以及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情况要求,现将2017年银川市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然保护区整治及生态恢复情况
(一)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情况。目前我市牵头清理整治的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点共40处,其中位于核心区3处,实验区37处。按存在性质类别来区分,属于矿石开采的有3处,属于民爆企业的有2处,属于农林牧、旅游设施的有29处,属于公益性交通、殡葬服务类的有6处。
截至目前,在清理拆除方面,已完成拆除并进行生态恢复的项目共21处,包括硅矿石开采类3处,养殖类4处,种植类4处、农家乐7处、旅游及其他设施3处。在整治过程中,对发现的4处零星农林牧设施(陆永诚房屋、冯绍峰房屋、贺兰山农牧场房屋及艾明果园)也进行了拆除整治及生态修复,拆除房屋约1293间、烟囱2座,拆除面积约15.67万平方米,清运建筑渣土约85874立方米,清运矿渣约120000立方米。未整治点5处,全部是酿酒葡萄种植基地,目前已停止一切葡萄种植及冬季埋藤等人类相关活动,待自治区审计厅评估报告出来后进行整治与生态恢复工作。在生态恢复方面,对整治点采取自然修复和人工修复措施,全市累计完成生态修复面积约106450平方米,共计播种各类草籽2300余斤。在拟保留项目整治方面,在自治区批准因历史遗留原因拟保留的17处基础上,对《灵与肉》拍摄基地、原贺兰山磷矿旧址部分建筑、插旗口古村落、山上人家、拜寺口双塔售票处再次进行了清理整治,彻底消除人类活动痕迹。目前拟保留项目为14处,已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银川段拟保留项目环境保护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48号)文件要求,由各责任单位制定了具体的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完成了整治工作。在自查验收方面,2017年7月17日,银川市联合自治区林业厅、环保厅等部门专家组成自查验收小组,对贺兰山环境综合整治银川段的21处整治点进行自查验收;10月27日至11月10日经自治区专家验收组对我市18处拆迁及整治点进行了检查验收,专家组验收全部合格,3处硅石矿待2018年进一步复绿工作完成后再行验收;11月11日至12日,“绿盾2017”第八巡查组第三小组一行对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银川段相关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巡查,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认可。
(二)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情况。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情况中,白芨滩保护区内人类活动38处(核心区2处,缓冲区4处,实验区32处),分别是:风力发电5处,储煤场1处,排泥场1处,砖瓦厂5处,工矿用地26处。按照《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安排,灵武市政府组织辖区林业、国土、环保等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照职责共同推进清理整治工作。通过进行现场核实、摸底排查,组织开展了专项行动,整改成效显著。
截至目前,已整改完成38处,其中:清理整治砂石料厂、机砖厂、预制厂等21处,企业人工设施排泥池和储煤场2处,采挖遗迹10处,风力发电塔基5处,并采取了垃圾清理、刷坡覆土、撒播草籽和植树造林等各项措施。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12家砂石料厂进行整治,并实施生态修复。加大问题处置力度,对7家机砖厂涉嫌越界超量开采、无证开采、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灵武市政府已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依法追查责任,目前,已有3名涉嫌当事人被刑拘,1名取保候审。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今年来,我局通过日常检查和阶段性检查进一步强化了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力度。积极联合林业、国土等部门认真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20多次,环保部西北督察局、自治区、银川市党委及政府督查室也多次进行现场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保护区内生态旅游、建设项目等,通过实地执法检查、走访周边群众、宣传教育等措施,促进周边群众和相关生产企业树立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责任意识。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为了确保一次性整治到位,杜绝遗留问题发生,对贺兰山银川市境内需整治的构筑物及设施进行了再次梳理,新增9处整治拆迁点,明确了由我市牵头的整治拆迁点共40处(原31处),同时将整治任务细化分解至各责任单位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对贺兰山及白芨滩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人类活动开展了多次排查,进一步摸清开发建设项目(设施)底数,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设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列出建设项目(设施)清单,建立台账,为分类清理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三)明确主体,细化分工。市政府印发《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银川段环境整治工作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对属于我市的40处整治点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分工的原则进行了划分,明确西夏区政府牵头整治13处,贺兰县政府7处,市工信局2处,市民政局1处,市国土局3处,市交通局4处,市林业局2处,市葡萄酒局5处,西夏王陵管理处2处,贺兰山岩画管理处1处。由市林业局总牵头,环保部门配合加强工作协调沟通,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坚持“全市一盘棋”工作思路,统筹安排工作任务,及时解决协调不畅的问题,尤其是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之间,既明晰责任,又互通有无,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渠道,为整治任务顺利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部门联动,狠抓落实。市林业局统筹协调贺兰山自然保护区银川段整治任务,制定了各项整治任务时间表,明确了整治责任单位,根据整治内容逐项跟踪落实;西夏区、贺兰县作为拆迁主力军,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通过先易后难、示范带动等整治措施,持续发力,确保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贺兰山岩画管理处制定了《整治工作方案》,自查完善了管理处成立以来的相关手续,将持有的土地证依法确权,主动与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接,做好签订管理协议的相关工作;市工信局对两家民爆生产和仓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清查,责令企业开展环境整治及生态恢复工作;西夏王陵管理处在完成老营区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排查与遗址环境不协调的旅游设施、景观广场等,待西夏博物馆建成后一并拆迁整治。市葡萄酒局调整了《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小镇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确保今后的产业发展不碰红线。
配合白芨滩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联合市国土、公安、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开展攻坚行动,对保护区范围内已关闭的机砖厂、预制场,按照“三不留”的原则,依法予以拆除、清理出场,并进行了恢复治理。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借势造力,联合灵武市国土、公安、环保、供电等多个部门,开展“拔根行动”,彻底清理砂石料厂。同时,组织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昼夜值守,通过卡上查、路上巡、面上堵,形成高压态势,打击偷挖偷采,在进出路口、人为活动较多的边界上增设5处哨卡、15处宣传牌、30处警示牌,封堵通往保护区路口6处,将采挖遗迹的坑穴全部封闭,并撒播草籽修复生态。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权属问题。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整治完成后,大部分整治点的土地权属于农垦集团,管理权却属于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于多头管理的局面,建议自治区国土厅、林业厅与农垦集团等部门能够协助解决土地问题,便于整治工作顺利移交。
(二)保护区矢量数据面积超规划批复及边界误差问题。白芨滩自然保护区环保遥感监测矢量化数据计算面积(75043公顷)大于规划批复面积(70921公顷),超出近4122公顷,矢量化数据与保护区“总规”中功能区划图、与保护区实际管理范围在实验区、缓冲区界限上有一定偏差,西边界呈锯齿状,不便于管理,与临河镇、东塔镇、郝家桥镇接壤处纠纷较多,建议勘界时予以纠正。
(三)社区农民替代生计问题。白芨滩自然保护区沙区边缘多为失地、吊庄农民,多年开展防沙治沙活动已形成事实的经济林、苗圃、设施温棚、生态养殖等,成为失地农民生存的主要产业,同时承担防风固沙作用,对这些区域进行的产业更新、改造、提升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等,建议整改工作与解决农民替代生计问题相结合,建立镇村协管共管机制,化解矛盾。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作为重要政治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做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确保贺兰山生态环境安全。
(二)深入推进清理整治与生态恢复。对于已完成整治并通过自治区验收的21处整治点,继续加强生态修复工作,对通过自验和自治区验收的项目,尽快移交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于已整治完成的硅石矿山,做好再修复及复绿工作;对于14处拟保留项目,继续加强整治工作,做到规范化管理,并与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共管协议。同时,全力以赴按照时间节点全面完成清理整治与生态恢复工作,确保通过国家验收。
(三)协调解决好“一地多证”问题。白芨滩自然保护区北片周边失地农民较多,南片周边吊庄移民较多,结合精准扶贫,研究制定扶持周边农民发展经济的具体措施,减轻农民对保护区的依赖。同时,对保护区内各种遗留证件问题,在维持现状、积极推进社区共管的基础上,在改革创新发展中破解保护区存在的矛盾和制度障碍,结合全区“生态红线”划定,依法对与保护区林权证重叠的问题进行清理,为保护区依法管理扫清障碍。
(四)积极推进保护区勘界立标。针对白芨滩自然保护区边界存在的纠纷问题,以及环保部遥感监测偏移,与保护区实际管理存在误差等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遵循面积不减、形状不变的校正原则,推进保护区勘界立标工作。
(五)全面提升保护区管理水平。通过自然保护区“绿盾2017”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我市将继续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严守生态功能的保障基线,严守环境质量安全底线,严守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坚决保护好贺兰山、白芨滩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同时,将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制度化,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银川市环保局
执法检查次数 |
44 |
出动人次 |
136 |
立案查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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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界桩、界碑、界牌 |
是 |
界桩(个) |
4170 |
界碑(个) |
321 |
界牌(个)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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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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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管护、办公用房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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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擅自调整范围和功能区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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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生产经营设施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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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是否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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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存在的违禁资源开发活动(按以下代码填写:①砍伐②放牧③狩猎④捕捞、采药⑤开垦⑥烧荒⑦开矿、采石、挖沙⑧堆放垃圾⑨向保护区排污⑩其他违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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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三同时”项目、未执行环评项目、超标排污项目、违规旅游活动项目、对保护区有影响的区外项目名称 |
违规情况 |
查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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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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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违规情况指未执行“三同时”、未执行环评、超标排污、在核心区、缓冲区开展旅游、向保护区排污、损害保护区内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等。
2、查处情况指①依法取缔、关闭;②停产治理(包括停止建设、生产、使用);③补办环评手续④限期治理(包括限期改正、、拆除、恢复原状等);⑤现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等);⑥经济处罚;⑦立案查处;⑧其他措施。
3、存在的违禁资源开发活动以及在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生产经营设施、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保护区应附页说明违禁资源开发活动、生产、旅游活动的内容、规模、项目业主、开始时间等情况。
填报人:徐瑾 审核人: 填报日期:2018年1月15日
附件2
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银川市环保局
已检查的保护区名称 |
检查 次数 |
出动 人次 |
立案 查处数 |
关停取缔 建设项目数 |
停产治理项目数 |
限期补办 环评项目数 |
实施限期 治理项目数 |
现场纠正 违法行为数 |
实施经济处罚次数 |
责任人查处数 |
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案件数 |
贺兰山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 |
34 |
86 |
0 |
17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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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白芨滩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 |
10 |
50 |
0 |
35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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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44 |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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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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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徐瑾 审核人:填表日期:2018年1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