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内容快速切换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 640100-113/2020-002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5-10-13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15-10-13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
局机关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为切实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塑造环境监察队伍形象,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制定《银川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银川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制式服装着装行为和着装风纪,保证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环境监察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着装人员为持有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并在岗从事环境监察执法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着装。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环境监察制式服装为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统一制式服装。
第四条 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必须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肩章、胸徽、胸号,并携带《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
第五条 环境监察人员在下列时间和场合,必须按标准着装:
(一)正常办公时间;
(二)执行执法检查任务;
(三)参加重要会议、重大集体活动;
(四)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或情形;
第六条 环境监察人员在下列情形,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执行特殊执法检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三)女性怀孕期间;
(四)辞职、调离(含借调)环境监察机构不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或者被辞退、开除、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七条 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境监察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
(二)不得佩戴与环境监察身份或者与环境执法任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男性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性不得化浓妆;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系围巾、穿拖鞋或赤足穿皮鞋;
(六)着夏装时,衬衫必须系于裤(裙)内,内衣不得外露;
(七)着春秋装、冬装时,毛衣、内衣不得外露。
第八条 环境监察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第九条 季节换装时间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统一确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拒绝改正的,采取扣留证件、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