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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727463F/2021-0032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1-03-12
责任部门: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3-12
名 称:关于印发《涉企执法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涉企执法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市环境信息中心:

经2021年第二次局务会研究,依据《银川市生态环境系统涉企执法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涉企执法备案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2日 



涉企执法备案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模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好《银川市生态环境系统涉企执法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认真执行涉企执法备案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全面推动依法行政,不断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四个更加自觉”,持续规范我市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生产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涉企执法备案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张  杰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组长:张华峰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刘  虎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  员:郭小宁  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

       张欣荣  市环境信息中心主任

       孙卓然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裴江莹  支队办公室主任

       张东旭  支队执法室主任

       杨春霞  支队法制科科长

       马晓程  固废大队大队长

       王  锐  尾气大队大队长

       嵇宏伟  兴庆大队大队长

       吴  昊  金凤大队大队长

       王彩茹  西夏大队大队长

       刘建武  永宁大队大队长

       马维新  贺兰大队大队长

       吴学智  灵武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刘虎同志兼任,负责涉企执法备案管理工作的规划审定和整体推进。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作出具体部署,狠抓《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切实做好《办法》的实行工作。

(一)严格落实现场检查计划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每年、每季向支队法制科报送执法检查计划,全部涉企执法检查活动均纳入登记备案范围,凡未列入计划的,不得随意增加涉企检查活动。季度执法检查计划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下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于12月15日前报送。涉及环境污染和生态安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和信访投诉等紧急情况、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可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支队报备。

牵头单位:支队

责任单位:监测站、信息中心、各大队

(二)严格落实执法备案管理制度。执法检查事前备案,成员单位应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在检查企业前按要求填写《银川市生态环境系统涉企检查备案表》并报支队备案,现场检查时必须向企业相关负责人出示备案登记表。

牵头单位:支队

责任单位:监测站、信息中心、各大队

(三)严格落实非现场监管制度。坚持“无事不扰”原则,对列入非现场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积极利用在线监控、无人机以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不进行或减少现场检查活动,切实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支队

责任单位:各大队

(四)严格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各成员单位全体参加。统筹推进《办法》落实,听取备案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办法》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牵头单位:支队

责任单位:监测站、信息中心、各大队

(五)严格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每月将检查情况小结报送支队,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办法》落实情况。

牵头单位:支队

责任单位:监测站、信息中心、各大队

(六)严格落实稽查考核制度。支队要将《办法》实施情况作为年度重大任务来抓,与各项工作任务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稽查、一体考核,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牵头单位:支队

责任单位:监测站、信息中心、各大队

四、备案程序

(一)计划报送阶段。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3月15日前向支队法制科报送2021年3月份(3月15日—3月31日)执法检查计划,4月5日前申报4月份和二季度执法检查计划,以此类推。

(二)备案批准阶段。针对已列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涉企执法检查,填写《银川市生态环境系统涉企检查备案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备案的,应在实施检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补报。

(三)具体备案方法为:按照《银川市生态环境系统涉企执法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所列内容,填写一式两份纸质版表格并由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支队法制科盖章备案,电子版发送邮箱:fashoushi@126.com。

(四)定期召开会议。每个自然月的第一个星期四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具体研究近期备案工作进展情况,及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遇到的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等,促进《银川市生态环境系统涉企执法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各项制度落地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市生态环境系统涉企执法检查备案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关心关爱企业发展,实现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上报。

(二)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强化企业服务,减少涉企检查,自觉做到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

(三)责任到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具体承办人员负具体责任。每个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备案工作的联络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严肃追责。对应备案未报备的,由支队法制科书面通知整改。发现涉企执法检查违规行为,以及工作懈怠、推诿扯皮、履职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上报市纪委派驻第十三纪检组,严肃追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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