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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640100MB1727463F/2026-0002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3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03 |
| 名 称: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地下水污染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全面统筹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全市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现将《银川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银川市水务局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为全面统筹银川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全市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有关工作要求,以推动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为目标,科学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控体系,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防、控、治、管”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模式,切实保障全市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1.简单实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法在遵循科学规律的基础上,做到原理清晰简单、基础充分可靠、操作简便易行,提出对策建议要充分结合地下水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清晰合理、明确实用。
2.突出重点:按照地下水“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监管思路,以保护较高开发利用价值含水层为重点,加强水源水质保护,突出对地下水功能价值高且脆弱性高的区域的污染源管控。坚持实事求是、兼顾当前与长远,避免保护不足,防止保护过度。
3.适时调整:根据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下水污染源荷载、地下水功能价值等因素的变化情况,结合地下水环境管理要求,适时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划定结果进行调整。
(三)主要目标
建立科学、精准、高效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控体系,严格落实地下水环境分区管控措施,全面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有效控制地下水污染增量,逐步削减地下水污染存量,切实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
二、划分原则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两类。
(一)保护类区域
保护类区域是为防止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区域。保护类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
(二)管控类区域
管控类区域是指除保护类区域以外,基于地下水富水性、地下水质量现状、地下水脆弱性和地下水污染源荷载等要素,综合分析确定的地下水污染预防与控制的重点区域。基于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结果,划定管控类区域。结合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结果,将管控类区域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其中,一级管控区是指管控类区域内,地下水功能价值高、地下水脆弱性高且污染源荷载高的区域,措施以控制风险、削减存量为主的区域;二级管控区是指管控类区域除一级管控区外,地下水功能价值高且脆弱性高的其他区域,措施以预防污染、防止新增为主的区域。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管控类区域及其优先级。
三、划分结果
根据已有工作成果,划分结果如下:
银川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总面积245.2221km2,占全市面积的4.02%。其中,保护类区域为137.0396km2,占全市总面积2.25%,包括一级保护区32个,总面积83.1204km2,二级保护区2个,总面积3.3761km2,准保护区30个,总面积50.5431km2;管控区总面积108.1825km2,占全市总面积1.77%,包括一级管控区1个,总面积8.7609km2,二级管控区1个,总面积99.4216km2。
四、管控要求
(一)保护类区域
1.一级保护区
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其余技术要求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执行。
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水质未能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水处理措施,并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程,确保供水安全。
2.二级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水质未能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程,确保取水口水质稳定达标。
3.准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物的堆放场所,因特殊需要建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污水进行灌溉。其余技术要求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执行。
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准保护区或补给区内监测结果显示未能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制定水质达标方案或采取相应修复或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取水口水质稳定达标。
(二)管控类区域
1.一级管控区
(1)环境准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充分考虑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现状,制定落实“防控污染风险、削减存量污染为主”的环境准入要求和准入清单。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论证。此外,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洁生产评价,推动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等行业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水耗及污染物排放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推进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降低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2)强化环境监测
。一级管控区内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参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开展地下水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执法监测,对自行监测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执法检查。
(3)强化风险排查
一级管控区内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等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隐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风险管控
工业园区、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渗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迹象的,生态环境部门监督其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开展溯源调查及风险评估,采取措施及时阻止污染物泄漏,启动风险管控或修复。
2.二级管控区
(1)环境准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充分考虑环境水文地质条件现状,制定落实“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防止新增污染为主”的环境准入要求和准入清单。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论证。
(2)强化环境监测
二级管控区内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参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开展地下水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执法监测,对自行监测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执法检查。
(3)强化风险排查
二级管控区内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开展自动监测。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隐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风险管控
工业园区、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渗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迹象的,生态环境部门监督其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开展溯源调查及风险评估,采取措施及时阻止污染物泄漏,启动风险管控或修复。
五、组织保障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按照落实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以地下水“双源”为重点,以环境调查与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环境准入等为抓手,确保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责任承担、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因国家、自治区与地方发展战略需要、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功能价值、地下水污染源荷载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适时组织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相应调整更新。
附件:1.银川市地下水保护类区域划分结果图
2.银川市地下水管控类区域划分结果图
附件1

附件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