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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727463F/2025-00003 发布日期:2025-02-08
发布机构: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2024年,市生态环境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法治建设安排部署,严格按照《法治银川建设规划(2021—2025年)》《银川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银川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要求,紧紧围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中心工作,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治理能力,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银川市入选国家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落地全区首笔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落槌中西部地区首笔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提前完成“十四五”减排任务目标,成功创建全国市级水网先导区,成为西北第一个获此殊荣的省会城市,被自治区确定为全区首个地级市“四水四定”试点市,举办第三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主题宣传实践月”活动,生态文明建设全民参与、成果全民共享的氛围更加浓厚,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一、2024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加强立法修订,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一是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组织对全系统2021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共梳理在清理范围内规范性文件14件,其中,拟修订1件;拟宣布失效1件;已宣布失效1件;保留11件。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入库工作,及时将保留的11件规范性文件录入宁夏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二是按照人大执法检查要求,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落实情况相关材料起草工作,针对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提出意见建议。

(二)强化学法用法,深入开展生态环保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会议集中学法。通过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党组会会前学法等形式,主要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将普法宣传融入党史学习教育、廉政教育、党支部“三会一课”中,推动普法学法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专题学习培训。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信访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专题培训,通过对系统干部开展集中授课讲座、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测试等方式,提升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综合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深入开展学法宣传活动。组织开展银川市第三届“黄河主题宣传实践月”活动,扎实开展“生态示范引领,普法惠企先行”互动式普法宣讲系列活动,分别走进贺兰工业园区、永宁工业园区、苏银产业园区、蒙牛特仑苏(银川)公司和塞尚乳业公司,累计普法入企200余家,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强市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浓厚的法治氛围。

(三)严格依法行政,系统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强化执法监管,开展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等专项执法行动,先后检查企业3298家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00件,收缴入库罚款692万元,同比增加84万元。评查执法案卷235本,我市生态环境执法案卷在生态环境部案卷评查抽查中排名全区第一,连续三次被评为全区行政处罚优秀案卷,1件行政处罚案卷成功入选全区2024年度行政处罚优秀典型案例。持续加强执法练兵,6名执法精兵参加8轮次国家级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现场监督帮扶专项行动,受到生态环境部通报表扬,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荣获“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集体”,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列入省级首批建设试点。狠抓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环境信访工作不放松,2024年,共受理各类环境污染投诉3593件,办结率为100%,拨打投诉满意度回访抽查电话4000余个,满意率为93%。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制度。与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协议,法律顾问列席局务会议,审核各类合同、行政处罚案件等,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团法律智库作用,进一步提升行政管理领域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四)提升执法服务,持续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制定《银川市生态环境系统涉企执法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积极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的企业,采取非现场监管措施,不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非必要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采取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指导帮助企业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组织开展“执法先服务、执法先普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宣传式”执法工作要求,深入企业开展普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修订完善15项“免罚”事项清单,对常见的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6个方面能够及时改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企业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

二、2024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制定印发《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清单》等文件,修订银川市生态环境普法四清单一办法,并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生态环境保护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推进,把法治政府建设、普法工作等情况纳入生态环境年度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进一步深化党组会会前学法制度落实,组织党组会会前学法30余,涵盖了民法典、行政复议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等,努力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合一,持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二)依法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全面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依法决策机制,修订《中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工作规则》《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生态环境局党组工作,推动生态环境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全年被提起行政复议1起、行政诉讼4起,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积极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观摩制度通过现场旁听银川铁路法院、银川中院庭审的方式,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法治素养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2024年,我局法治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新技术、新手段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需要进一步强化,电子证据、网络证据等新型证据及相应法律文书需要继续规范。生态环境普法力度还需加大,覆盖面、影响力仍需要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与业务宣传需要进一步融合,宣传形式还需要进一步创新。

以上问题的存在,客观上有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中县级执法人员配置不均衡,缺乏具备高水平环境科学、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专业化培训和人才引进机制不完善等因素;主观上仍需坚持执法为民的宗旨,在干部法治宣传教育上还需提高针对性和实践性,对在查办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参加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记功、嘉奖。对在日常执法、监督帮扶、查处大案要案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等奖励,切实履行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职责。

四、2025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一)持续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贯彻落实到依法治污全过程和各方面。健全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会前学法制度,积极组织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对部门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察测试,进一步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和工作人员旁听等制度,推动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二)持续创新普法宣传活动形式。继续以银川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主题宣传实践月”活动、“六五”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为重点载体,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深化“生态环境普法+”活动,努力实现普法课堂进企业、入学校、到基层。坚持“大众普法”与“滴灌普法”、“线上普法”与“线下普法”相结合,充分运用互联网资源,着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网络,提升普法课堂的实用性和生动性。

(三)不断加强生态法治新法新规学习。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一月一法”集中研学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水平和能力。定期发布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同时为全市环境执法队伍提供可学习借鉴的办案经验,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守住黄河流域环境质量改善底线,以全面推进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目标,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扎实开展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各项执法行动,全力抓好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执法检查,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能力,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铁拳治污、铁规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示范市建设提供坚实执法保障。

(五)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法治队伍水平。继续加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党组扩大会议、党支部“三会一课”等形式进行学法宣传,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在集中授课、讲座培训的基础上,探索知识竞赛、旁听案件审理、鼓励自学等多种形式,增强主动学法用法的意识,善于运用“外脑”,进一步发挥法律专家、专业律师的作用,不断加强生态环境法治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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