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MB1727463F/2023-0014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2023-03-14
责任部门: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3-14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银产业园管委会,市直机关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中介服务,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银川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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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银川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

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中介服务,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编制单位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制质量问题查处,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四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编制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坚持公正、科学、诚信、廉洁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社会及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条 编制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编制单位及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第六条  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第七条 编制单位不得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编制单位不得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编制人员不得挂靠环评工程师证书。编制人员按照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取得信用编号,接受信用考核。

编制主持人须切实担负起环评质量责任,亲自参加项目现场踏勘、对接、技术评估会,全过程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采用照片、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踏勘工作等过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会议必须由编制主持人汇报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

第九条  编制单位须制定服务指南,明确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环评编制的工作程序以及需由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

编制单位为建设单位有偿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和委托书。编制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等方面秘密。

第十条  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导则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得随意降低评价等级,坚持严谨细致、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保证环评调查和评价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保障环评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编制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线路走向和方式等,从环境保护要求出发,需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建议、指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要加强质量管控,建立、健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质量把关内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把关、层层负责,有条件的编制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专家外审工作。

编制单位要严格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委托第三方检测、监测机构出具或者引用其他环评机构的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环境现状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环境影响预测结果等数据篡改造假行为。

第十二条  编制单位要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至具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后,按照审批部门要求需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不包括收到修改意见的工作日以及提交修改报告的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提交建设单位报送。如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修改内容过多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修改完成的,须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并抄送至审批部门。

第十四条  编制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建设单位环评中介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等,并在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得违反环评技术规范和导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降低环评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规范性检查、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编制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失信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规定,实施失信记分。实施失信记分应当履行告知、决定和记录等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应向社会公开,并按规定纳入信用平台。

第十七条 信用管理对象连续两个记分周期的每个记分周期内编制过十项以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无失信记分的,信用平台在后续两个记分周期内将其列入守信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计入其诚信档案。

信用管理对象在列入守信名单期间有失信记分的,信用平台将其从守信名单中移除并将移除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对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存在失信记分的编制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质量检查;对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期相关工作要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办发自202331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314日。


附件: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