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分)局、局各科室、基层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环境治理誓师大会精神,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2016] 102号)要求,对环保部门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防治并重,全面控制工业污染
1、配合做好“十小”企业取缔工作。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并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支队、环保公安大队、县(市)区环保(分)局
责任人:王惠娟、李慧涛、嵇宏伟、刘虎、向伯安、李淑娟、宋健、杨立中
2、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污染。制定工业园区排查方案,全力推进园区污水收集管网、集中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等环保设施建设,完善园区企业废水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信息中心、环境监察支队、县(市)区环保(分)局
责任人:金玉梅、王惠娟、张海轩、李淑娟、宋健、杨立中
(二)聚焦目标,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
3、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阅海、等富营养化湖泊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科、总量科、环境监察支队、县(市)区环保(分)局
责任人:王江辉、徐瑾、王惠娟、嵇宏伟、刘虎、向伯安、李淑娟、宋健、杨立中
4、综合治理重点入黄排水沟。2016年7月底前,完成银新干沟、四二干沟综合整治和人工湿地工程可研、初步设计方案招投标工作。
责任单位:规划计划科
责任人:金龙高
5、整治城市黑臭水体。2016年8月底前,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排查、评估和整治方案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规划计划科、污染防治科
责任人:金龙高、王江辉
(三)再接再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6、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排查工作;完成全市重点入黄排水沟沿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调查工作。
责任单位:生态科、县(市)区环保(分)局
责任人:崔悦慧、嵇宏伟、刘虎、向伯安、李淑娟、宋健、杨立中
(四)以人为本,着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7、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工程。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监测。规范东郊、南郊、北郊、贺兰、永宁、灵武、南部、南梁、征沙共9个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
责任单位:生态科、环境监测站、县(市)区环保(分)局
责任人:崔悦慧、张欣荣 、嵇宏伟、刘虎、向伯安、李淑娟、宋健、杨立中
8、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对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开展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责任单位:生态科、环境监测站
责任人:崔悦慧、张欣荣
(五)科学发展,优化空间布局
9、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完善银川市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结合《银川市负面产业清单》,明确建设项目水环境准入政策。
责任单位:规划计划科、污染防治科
责任人:金龙高、王江辉
(六)着眼长远,科学保护水资源
10、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科、环境监测站
责任人:王江辉、张欣荣
(七)限期达标,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11、按照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表逐一对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各类水体达标状况进行排查。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达标状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市政府将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责任单位:规划计划科、污染防治科、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县(市)区环保(分)局
责任人:金龙高、王江辉、王惠娟、张欣荣、嵇宏伟、刘虎、向伯安、李淑娟、宋健、杨立中
(八)增项扩面,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2、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和总量控制体系。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管控范围。按照自治区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及时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推广对高耗水的国、区控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安装总量控制系统,限制废水排放总量,倒推企业提高废水回用率,减少新鲜水取用量。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科、总量科、信息中心
责任人:王江辉、徐瑾、金玉梅
(九)评估预警,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13、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河工业企业、工业聚集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加强环境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加强重点风险源和环境敏感区环境监管,建立健全防控体系。依据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6年年底前,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科、环境监察支队、县(市)区环保(分)局
责任人:王江辉、王惠娟、嵇宏伟、刘虎、向伯安、李淑娟、宋健、杨立中
(十)规范管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14、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贯彻落实《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科、环境监察支队、县(市)区环保(分)局
责任人:王江辉、王惠娟、嵇宏伟、刘虎、向伯安、李淑娟、宋健、杨立中
(十一)精准发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15、全面达标排污。加强排污单位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推进环境监管网格化全覆盖,督促企业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予以“黄牌”警告,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加大日常环境监察频次,自2016年起,每月抽查重点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每季度抽查普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支队、县(市)环保局
责任人:王惠娟、李淑娟、宋健、杨立中
16、健全执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的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凡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情形的,必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托环保公安队伍,加大对恶意排污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排污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结合环境安全大检查等工作,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法制科、环境监察支队、环保公安大队、县(市)区环保(分)局
责任人:王学萍、王惠娟、李慧涛、嵇宏伟、刘虎、向伯安、李淑娟、宋健、杨立中
(十二)严防严控,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17、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黄河干、支流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科、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县(市)区环保(分)局
责任人:王江辉、王惠娟、张欣荣、嵇宏伟、刘虎、向伯安、李淑娟、宋健、杨立中
18、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与国土、水务等部门协调统一规划设置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依托“智慧银川”,实现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加强监测能力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得到提升。
责任单位:规划计划科、污染防治科、环境监测站、县(市)区环保(分)局
责任人:金龙高、王江辉、张欣荣、嵇宏伟、刘虎、向伯安、李淑娟、宋健、杨立中
19、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每年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监察、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自2016年起,各县(市)区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责任单位:法制科、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县(市)区环保(分)局
责任人:王学萍、王惠娟、张欣荣、嵇宏伟、刘虎、向伯安、李淑娟、宋健、杨立中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联动
20、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科
责任人:王江辉
(十四)守法自律,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21、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责任单位:环境监察支队、县(市)区环保(分)局
责任人:王江辉、嵇宏伟、刘虎、向伯安、李淑娟、宋健、杨立中
(十五)奖优罚劣,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22、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加大对县(市)区、各牵头部门承担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力度,建立“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责任单位:污染防治科、县(市)区环保(分)局
责任人:王江辉、嵇宏伟、刘虎、向伯安、李淑娟、宋健、杨立中
(十六)高效透明,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23、强化信息公开。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于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监测信息和报告以及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规划计划科、环境信息中心、环境监察支队
责任人:金龙高、金玉梅、王惠娟
(十七)拓宽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4、加强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严格落实环境质量公报、污染物减排结果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公告等制度,确保环境信息及时公开。积极运用环保听证、社会公示、环境信访、有奖举报、市民检查团、环保义务监督员、“12369”环保热线等措施,推动公众有序参与和监督环保工作。加强环境舆情动态监测、分析和跟踪,完善舆情反应机制,改进舆论引导。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责任单位:法制科、环境信息中心、环境监察支队
责任人:王学萍、金玉梅、王惠娟
(十八)增强意识,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25、加强宣传教育。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法制科
责任人:王学萍
(十九)加大督查力度
26、每月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不定期抽查,及时通报整改存在问题。督查情况纳入对各单位和责任人的目标责任考核。
责任单位:稽查科
责任人:蔡懿平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快落实。2016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是落实《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重要环节,也是各部门效能考核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对承担的各项年度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倒排工期,保证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严格执法,强化督查。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开展石油、化工、生物制药和工业园区等排放废水重点行业和区域的监测和执法检查,综合利用按日计罚、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有效手段,倒逼重点治理项目加快实施。
(三)积极协调,加强联动。对涉及工作任务交叉的部门,各责任人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沟通,及时通报进展,主动配合,充分调动各方的力量,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责任单位要加大环境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每周向局办公室报送工作动态,开展重大活动、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的,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氛围。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