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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2640100H36826297W/2023-00019 | 发布日期: | 2023-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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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名 称: | 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加快推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银川市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银川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财政局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发展市场化节能方式,发挥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模式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银川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四五”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银川市2023年节能目标任务,现就全市公共机构开展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以市场化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利用,以消耗减量实现碳排放降低,减少运行中不必要的能源资源保障支出,减轻节能改造对财政资金的依赖,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引入节能专业化服务,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用创新的办法,改革制约机制,激发节能主体和市场的积极性。
2.创新制度,政策激励。健全公共机构节能标准与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政策机制,加强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3.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立足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实际,兼顾领域和区域公共机构基础条件差异性,因地制宜,多方联动,积极稳妥开展节能改造。
二、目标任务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选取节能空间较大的公共机构进行节能诊断并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初具规模、可以借鉴的成熟模式。各县(市)区自2023年起,每年至少完成1项节能诊断并择优选送能源费用托管服务不少于1个。根据选送情况,遴选条件成熟的1-2个,作为市级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主推至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实施对象
1.全市各重点用能单位中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全区同类型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基准值的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2);
2.各党政机关办公综合体,对于多个公共机构同在一个区域集中办公,或者虽然分散办公但存在能源资源牵头管理单位的,适宜利用集中打包的方式形成托管项目;
3.公检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住建等以系统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
4.空调、照明等主要用能系统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公共机构;
5.对于新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改造的,应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纳入整体设计方案考虑,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尽可能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和碳排放量。
四、实施内容
改造内容:建筑的围护结构、供配电设备、空调系统、锅炉、灶具、电梯、用水设备、照明等其他节能设施设备。
五、具体步骤
(一)前期评估。公共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以托管项目实施前1至3年为基期,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为边界,对能耗水平进行诊断分析,并出具能源审计报告,确定能源基准。既有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建筑用能设备设施、用能时段、用能人数、能源价格变化等因素,根据项目实施前1至3年的能耗及运维数据进行确认;新建建筑的能源基准宜结合设计方案和实际建成情况进行模拟测算。对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明确托管范围、托管期限、托管费用、节能目标等。
(二)组织采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托管项目政府采购。一般情况下,托管项目适宜按照服务类型进行采购,以托管费暂估价(可根据托管期限内各项能源资源及运行管理相关费用的总支出估算得出)作为最高限价,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公共机构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能源基准、节能目标、奖惩条件等,充分考虑项目可行性、经济性和先进性。
(三)合同签订。公共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结果,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托管项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可以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中的合同格式,具体包括双方责任、托管期限、托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保密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等内容。
(四)组织实施。托管项目实施前,确保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合同生效后及时交由节能服务公司运维管理。在项目托管期限内,要定期掌握用能设备设施运维状态、各项能耗及能源资源费用等项目运行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五)项目调整。在项目托管期限内,如果托管项目边界范围、用能设备设施、用能人数、能源资源费用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六)后期评估。项目托管期限届满前1个月,节能服务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对能源资源系统进行全面检修,保证用能设备设施完整且正常运行。公共机构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托管项目整体效果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七)资产管理。项目托管期间,公共机构要加强对相关用能设备设施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项目托管期限届满,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移交给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移交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交易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归属由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八)费用结算。公共机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托管费用列入单位预算。公共机构按照托管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托管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指导和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可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收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二)强化联合机制。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积极支持节能空间大的公共机构开展试点示范;在项目落实、经费预算支出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突出鼓励导向。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见附件1),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政策宣传,解读相关制度标准。及时发布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相关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案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参与的积极性和获得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