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金融工作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8-12-17
来源: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解读单位:转载自中国金融新闻网

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所得暂免征个税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五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是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是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是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政策问答:您还可通过“市长信箱”栏目提交咨询留言,相关责任部门会为您详细解答。

点击提交留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