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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5/2012-0284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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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2-01-20 |
责任部门: | 市交通局 | 发布日期: | 2012-01-20 |
名 称: | 关于滨河大道兴庆区段亮化工程群众投诉办理情况的报告 |
市政府督查室:
兴庆区掌政镇、通贵乡群众《关于请求结算滨河大道银川市兴庆区段两侧埋设路灯电缆管工程款的申请》收悉,根据徐广国书记和马凯副市长的批示,现将我局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2010年5月,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的情况下,我局原局长高云山与北京中安光业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安静达成口头协议,由该公司承揽滨河大道兴庆区段路灯亮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至6月中旬,中安公司前后三次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都未通过审查,并且一直未与我局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局里也未就此事召开专门的会议研究。6月下旬,未经我局同意,中安公司擅自雇佣工人在滨河大道两侧开挖电缆沟、预埋穿线管,我局在滨河大道例行检查中,发现其开挖电缆沟对路基破坏严重,且穿线管预埋后路基回填压实度未达到标准,遂现场责令其停止,并对已开挖的路基按原标准进行回填压实,其一直未按我局要求恢复。7月初,我局原局长高云山因职务犯罪被“双规”后,中安公司悄然退出施工现场,再未与我局联系,因滨河大道通车典礼临近,且在雨季(如果下雨将对路基破坏非常严重),我局要求各路面工程施工单位对中安公司已开挖的路基边坡进行了回填和压实恢复。
滨河大道通车后,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对滨河大道黄河大桥两侧共5公里实施亮化,2010年8月,我局与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进行亮化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图纸经我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2010年9月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为滨河大道兴庆区段亮化工程施工单位。随后,经我局同意,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现路灯已安装完毕,正在与相关单位共同组织验收。
2010年12月,以毛建新等人为负责人的农民工群众就向市政府、交通厅递送申请讨要工程款,共计15.5万元,因我局未与中安公司及农民工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无法核实工程量和价款,即约谈中安公司来银川共同解决此事。经我局多次催促,2011年7月,中安公司派人来银川与毛建新等人达成劳务费结算协议,共计16.8万元,同时,中安公司请求我局支付该项工程中的穿线管等材料费,共计7万元,两项合计23.8万元。我局提出,劳务合同是中安公司和毛建新等人双方达成的协议,我局并未参与其中,工程又在未与我局签订合同、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应由中安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和款项。
考虑到扶持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等因素,我局建议:在今后对滨河大道全段实施亮化工程中,若本次中安公司和毛建新等农民工埋设的穿线管符合工程技术要求,能够使用,则予以追认结算劳务费和材料费。
特此报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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